汪玉霞”商標侵權官司,老字號贏了
老字號汪玉霞
攤上麻煩事了
糾紛的源頭
正是因為這塊“金字招牌”
4月11日上午10時,武漢市江岸區(qū)吉慶民俗街汪玉霞糕點總店內(nèi),顧客盈門。
67歲的陳先生進店后徑直走到柜臺前,拿了一盒老蛋糕、兩盒綠豆糕。付錢時,他告訴記者,他從小就好這一口。以前家住民眾樂園,走兩步就到了揚子江路口的老汪玉霞店,里面的酥餅、蛋糕、綠豆糕,留下了兒時滿滿的回憶。
現(xiàn)在搬到了復興村,過來一趟不容易,早上外孫要吃綠豆糕,他專門騎電動車過來買了兩盒,同時給自己買了一盒老蛋糕。
“平時顧客以武漢人居多,節(jié)假日前來購買武漢特產(chǎn)的外地游客更多一些。去年‘五一’假期期間生意火爆,顧客從店里排到了馬路邊。”一旁張羅生意的店鋪行政經(jīng)理唐萬琴告訴記者,“汪玉霞”創(chuàng)建于乾隆四年(1739年),經(jīng)過不斷創(chuàng)新,現(xiàn)有各類糕點上百種,是武漢十大老字號美食品牌之一。
然而,讓她萬萬沒想到的是,這么有名的老字號,竟有人狀告它商標侵權。
“汪玉霞”前合作伙伴狀告現(xiàn)合作伙伴
兩年前,汪玉霞食品工業(yè)公司(以下簡稱“汪玉霞公司”)的一家合作企業(yè)被人以商標侵權為由,告到了法院。
2020年7月29日,武漢知識產(chǎn)權審判庭受理了這起案件,并公開進行了庭審。
被告湖北某鑫實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鑫公司”)是汪玉霞公司委托生產(chǎn)企業(yè)之一。原告湖北某食品公司聲稱,他們已注冊“汪玉霞”商標,某鑫公司在其生產(chǎn)的商品包裝上使用了“汪玉霞”商標,侵害其商標權,提請法院判其禁止使用。
在庭審中,原告表示,他們于2020年兩次購買某鑫公司生產(chǎn)的桃酥、麻花、香米酥、云片糕、豆沙粽、龍須酥等商品。上述商品包裝正面印有“汪玉霞”標識及“百年老字號傳統(tǒng)漢味糕點”“始于公元1739年”等字樣,包裝背面注明委托商為汪玉霞公司,制造商為某鑫公司。某鑫公司未經(jīng)原告許可,以“汪玉霞”的名義進行面粉加工,并在商品包裝上使用“汪玉霞”商標,侵犯了他們對第40類“汪玉霞”商標的專有權。
對此,某鑫公司認為,他們是受汪玉霞公司委托,合法生產(chǎn)、銷售“汪玉霞”糕點,未使用涉案商標,更不構成商標侵權。原告也曾受汪玉霞公司委托生產(chǎn)其產(chǎn)品,后因故停止合作,其于2019年大量注冊“汪玉霞”商標,系通過惡意注冊商標來達到不當目的,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方新注冊35種商標
一方有老品牌授權
法院審理查明,原告湖北某公司成立于2017年7月,登記經(jīng)營范圍為食品生產(chǎn)銷售。
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商標局網(wǎng)站查詢信息顯示:2019年9月4日,原告向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申請注冊第39類、40類“汪玉霞”商標。其中,第39類的核定使用商品、服務類別包括“運輸,商品包裝,導航,拖運,船運貨物,汽車運輸”等,其核準注冊有效期為2020年5月14日起至2030年5月13日;第40類的核定使用商品、服務類別包括“剝制加工,皮革加工,印刷,空氣凈化,水處理,雕刻,打磨,磁化,染色,木器制作,紙張加工,吹制玻璃器皿,燒制陶器,面粉加工,食物和飲料的防腐處理”等,其核準注冊有效期從2020年4月21日起至2030年4月20日。
被告某鑫公司成立于2011年7月,登記經(jīng)營范圍為食品加工、預包裝食品及散裝食品批發(fā)零售等。2020年1月,該公司受汪玉霞公司委托生產(chǎn)銷售“汪玉霞”“玉”字牌節(jié)令產(chǎn)品,包括京果、酥糖、雜糖、芝麻糕、綠豆糕、蘇式月餅、廣式月餅及糕點等。
在某鑫公司開辦的“漢味糕點汪玉霞”微信公眾號中有大量關于汪玉霞糕點及企業(yè)事跡的宣傳報道,其中“關于汪玉霞”的介紹稱,汪玉霞公司前身為汪玉霞食品雜貨店,創(chuàng)辦于清乾隆四年(1739年),以制作酥糖、糕點著稱,系“湖北老字號”企業(yè),其產(chǎn)品多次榮獲國家輕工產(chǎn)品獎項。
而汪玉霞公司成立于1990年,擁有第30類商品類別上的“汪玉霞”商標,包括麥乳精、茶飲料、月餅、糕點、面包、年糕、元宵、糖果、膨化土豆片、冰激凌粉,注冊有效期從2005年1月21日起至2015年1月20日,后經(jīng)續(xù)展至2025年1月20日。
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并予以訓誡
據(jù)辦案法官介紹,該案的焦點在于某鑫公司在商品包裝上使用“汪玉霞”標識,是否侵害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我國商標法第56條規(guī)定,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第57條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法院審理認為,被控侵權商品包裝上使用的“汪玉霞”標識雖與原告涉案注冊的商標在文字上相同,但從商品類別上判斷,被控侵權商品為糕點,原告主張權利的商標核定使用類別為運輸、包裝或者加工服務,被控侵權商品與涉案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類別既不相同也不相類似。因此,被控侵權商品并非侵害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事實上,某鑫公司系受汪玉霞公司委托生產(chǎn)糕點,在汪玉霞公司早已在第30類“糕點”等商品上注冊了“汪玉霞”商標的情況下,某鑫公司在有關商品包裝上使用“汪玉霞”標識,系按委托人意愿在受托加工產(chǎn)品上使用委托人的注冊商標,該行為是正常的商業(yè)行為,與商標侵權毫不相關。
“汪玉霞”作為湖北老字號,在糕點行業(yè)享有很高的知名度。不論原告此前是否曾受汪玉霞公司委托生產(chǎn)過糕點,作為湖北省內(nèi)的食品生產(chǎn)、銷售企業(yè),原告理應知曉該品牌。
在應知“汪玉霞”品牌的情況下,原告仍依據(jù)注冊類別不同的商標,對受托生產(chǎn)“汪玉霞”糕點的某鑫公司提起訴訟,其行為明顯具有主觀惡意,客觀上也造成了某鑫公司不必要的訴訟支出,浪費了司法資源,有違民事訴訟的誠實信用原則,應予譴責。
2021年,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并由其承擔案件受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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