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48245382號“阿婆主”商標
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22]第0000041076號
申請人:上?;秒娦畔⒖萍加邢薰?/p>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48245382號“阿婆主”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經過申請人大量宣傳和使用已具有較高知名度,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41242896號“阿婆主”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41265074號“阿婆主”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引證商標一、二已被提起異議申請。綜上,請求對本案暫緩審理并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相關新聞媒體報道、引證商標一、二商標異議受理通知書等證據(jù)。
經復審查明:引證商標一、二經我局異議程序已獲準注冊。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為純中文商標“阿婆主”,與引證商標一、二在文字組成,呼叫等方面完全相同,以上商標整體不易區(qū)分,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咖啡飲料、茶等復審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果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并存注冊和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申請人的廣泛使用和宣傳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從而取得了與上述引證商標明顯區(qū)別的顯著特征。申請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當然理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王康
張?zhí)K明
張 穎
2022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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