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人對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種與人身相聯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無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是作者通過創(chuàng)作表現個人風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獲得名譽、聲望和維護作品完整性的權利。那么,著作權人定義是什么意思?現在就跟著知春路網小編來了解一下吧。
一、著作權人定義是什么意思
著作權人又稱"著作權主體",是指依法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著作權的人。著作權人可分為原始著作權人和繼受著作權人。原始著作權人指創(chuàng)作作品的公民和依照法律規(guī)定視為作者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繼受著作權指通過繼承、受讓、受贈等法律許可的形式取得著作權財產權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
原始著作權人享有的是完整的著作權人身權和財產權;繼受著作權人享有的只是著作權的財產權,而對著作權的人身權則只有保護的義務。著作權人除依著作權法第九條規(guī)定的"作者、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以外,下列情況的作者,可依法成為著作權人。
二、著作人身權的權利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guī)定,著作人身權包括:
發(fā)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布于眾的權利;
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三、著作人身權的特點
承認著作人身權的國家一般認為著作人身權具有不可轉讓性、永久性的特點。
1、不可轉讓性。
主張二元說的學者認為,著作財產權是可以轉讓的,而著作人身權則不可轉讓。如法國《著作權法》第6條規(guī)定:“作者有權使其姓名、資格和作品得到尊重。上述權利是人身權利。人身權利是終生的、不可轉讓的、不可剝奪的權利。”這是二元說的代表。
采用一元說的國家也認為著作人身權具有不可讓與性。德國1965年《著作權法》第29條規(guī)定:“著作權除因處分之履行而轉移,或遺產分割而轉移于共同繼承人;除此之外著作權不得轉移。”我國《著作權法》雖對此無明文規(guī)定,但從《著作權法實施細則》中可以看出,其只規(guī)定了著作財產權可以轉移,事實上也說明著作人身權是不能轉移的。
2、永久性。著作權的保護期間分永久保護的無限主義和限定保護期間的有限主義兩種。著作人身權的保護,有采取無限主義的,如前述法國《著作權法》第6條;也有采取有限主義的,如德國《著作權法》規(guī)定,著作人身權僅及于著作人死亡的一定期間,該期間與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間相同。我國《著作權法》第20條規(guī)定:“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因此,我國采取的是無限主義原則。
3、不可剝奪性
4、個別權能的可繼承性(如發(fā)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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