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上海 知產法院和上海市科學技術協(xié)會在上??茖W會堂聯合舉辦了涉科技創(chuàng)新知識產權案件審判情況通報暨科創(chuàng)企業(yè)和科技工作者知識產權保護座談會。上海知產法院通報了2017-2018年專利案件和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案件審判情況以及典型案例,并與科創(chuàng)企業(yè)和科技工作者進行了座談交流。
4月24日上午,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以下簡稱上海知產法院)和上海市科學技術協(xié)會在上??茖W會堂聯合舉辦了涉科技創(chuàng)新知識產權案件審判情況通報暨科創(chuàng)企業(yè)和科技工作者知識產權保護座談會,來自華勤通訊、微軟、凱賽生物、我武干細胞、和輝光電和上海交通大學、上海研發(fā)公共服務平臺等企業(yè)和高校的20位科創(chuàng)企業(yè)和科技工作者代表參加會議。上海知產法院通報了2017-2018年專利案件和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案件審判情況以及典型案例,并與科創(chuàng)企業(yè)和科技工作者進行了座談交流。
審判白皮書顯示,2017-2018年,上海知產法院共受理專利案件1074件,比2015-2016年上升6%。其中,受理侵害專利權案件882件,占專利案件總量的82%,職務發(fā)明糾紛明顯上升,通信技術、基因檢測、生物醫(yī)藥、3D打印、手機芯片、工業(yè)設計軟件等新技術領域案件增多。
2017-2018年,上海知產法院共受理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案件702件,比2015-2016年增長13.04%。其中,合同類案件占比達到81.74%,比前兩年上升近30個百分點,主要表現為計算機開發(fā)合同糾紛案件增長。同時,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案件的涉案標的額大幅上升,2017-2018年平均起訴標的額為146萬元,較前兩年上升70.76%,最高的一起案件起訴標的額達到9990萬元。
針對權利人在維權中反映的“舉證難、周期長、賠償低”問題,上海知產法院多措并舉,通過創(chuàng)新審判工作機制,強化司法保護力度,提升司法保護效果。
針對“舉證難”這個長期困擾權利人的問題,上海知產法院充分發(fā)揮證據保全制度效能、合理把握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合理分配舉證責任、支持調查令申請、依法運用舉證妨礙規(guī)則等方法,切實減輕權利人的舉證負擔。
針對技術類案件事實復雜、技術問題和法律問題交織、案件審理周期長的問題,上海知產法院通過有效運用多元化技術事實查明機制、積極運用先行判決機制、探索完善爭點固定機制、實行遠程視頻開庭、推進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深入運行、開展案件審理模型系統(tǒng)化建設等,大力提升訴訟效率。
針對專利權人反映“賠償低”問題,上海知產法院通過加大侵權損害賠償力度、正確運用法定賠償制度、全面支持維權合理支出、構建有利于專利價值實現的損害賠償機制等,切實改變“維權成本高、侵權代價低”的狀況。
上海知產法院在審判白皮書中深入分析了涉案企業(yè)在專利管理、合同簽訂和履行、侵權風險防范以及訴訟權利意識等方面存在的問題。比如,有些企業(yè)銷售無合法來源的商品,有些企業(yè)與員工對職務發(fā)明成果歸屬沒有明確約定,有些企業(yè)采購專利產品時不重視審查專利權證書,有些企業(yè)隨意出借POS機、收據、發(fā)票等,有些企業(yè)在軟件開發(fā)合同中對重點需求約定不明、對合同履行過程中的變更缺乏及時固定,有些企業(yè)不注重合同履行中或者發(fā)生爭議時的溝通協(xié)商,有些企業(yè)對訴訟活動不重視,沒有專業(yè)人員參與訴訟,證據收集不主動、不齊全,消極應訴等等。對此,上海知產法院都針對性地提出了對策建議,促進企業(yè)加強內部管理和合同履行,提升風險防范意識和能力,積極主動參與訴訟,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座談會上,科創(chuàng)企業(yè)和科技工作者代表交流了在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過程中遇到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并認為法院通報的情況和發(fā)布的典型案例有助于提升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意識、合同履行意識和風險防范意識,增強了對創(chuàng)新成果保護的信心。
上海市科學技術協(xié)會黨組書記、副主席馬興發(fā)表示,服務科創(chuàng)企業(yè)和科技工作者是科協(xié)的宗旨,強化科技創(chuàng)新成果保護是服務的重要內容。這次與上海知產法院合作,上海知產法院利用豐富的司法實踐和案例資源,為科創(chuàng)企業(yè)和科技工作者上了一堂生動的法治課,有利于促進科創(chuàng)企業(yè)和科技工作者知識產權創(chuàng)造、保護、運用水平的提升。市科協(xié)將與上海知產法院加強合作、攜手共推,用好知識產權司法鑒定、院士專家工作站、雙創(chuàng)科技信息服務、科技工作者職稱服務、法律咨詢服務等品牌項目,為科創(chuàng)企業(yè)發(fā)展和人才成長提供更精準的服務、更有力的支撐。
上海知產法院院長陳亞娟表示,把上海知產法院保護科技創(chuàng)新的措施和成效直接展示給科創(chuàng)企業(yè)和科技工作者,面對面聽取科創(chuàng)企業(yè)和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建議,這是上海知產法院立足司法職能、服務保障大局的一項重要措施。上海知產法院將始終立足審判職能作用的有效發(fā)揮,通過公正高效審理案件,深入開展知識產權保護宣傳,更好發(fā)揮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主導作用,營造有利于科技創(chuàng)新的法治環(huán)境,讓廣大科創(chuàng)企業(yè)和科技工作者有更多獲得感。
上海知產法院副院長黎淑蘭、審委會專職委員陳惠珍,上海市科學技術協(xié)會副主席李虹鳴以及雙方相關部門負責人參加座談會。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
專利案件審判情況
(2017-2018年)
創(chuàng)新是引領發(fā)展的第一動力。隨著我國創(chuàng)新能力和研發(fā)投入逐年提高,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者對專利保護的司法需求更加強烈。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充分發(fā)揮審判職能作用,加大專利司法保護力度,積極創(chuàng)新審判機制,為營造有利于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創(chuàng)造的良好發(fā)展環(huán)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我院對2017-2018年專利案件審判情況進行了總結,對專利案件審理中發(fā)現的問題進行了梳理和分析,提出對策建議,以期提升全社會專利創(chuàng)造、保護、運用的能力和水平。
一、專利案件的基本情況
2017-2018年,共受理專利案件1074件,比2015-2016年上升6%,其中,2017年受理459件,2018年受理615件。共審結專利案件1127件,比2015-2016年上升72%,其中,2017年審結485件,2018年審結642件(見圖1)。在審結的專利案件中,判決結案334件,占比29%;撤訴或者調解結案共688件,占比61%;駁回起訴64件,占比6%;以其他方式結案41件,占比4%(見圖2)。
(二)職務發(fā)明糾紛明顯上升
受理職務發(fā)明案件數量呈逐年上升趨勢,2015-2016年受理57件,2017-2018年受理87件,上升53%,其中,2017年受理35件,2018年受理52件,主要系員工與單位之間因專利權權屬或者獎勵報酬而引發(fā)的糾紛。
(三)新技術、新類型案件增多
受理了一批涉及通信技術、生物醫(yī)藥和手機芯片等多個新興技術領域的專利案件。例如,西門子公司與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涉及通信技術的標準必要專利;麥迪韋遜醫(yī)療公司等與桂林南藥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涉及醫(yī)藥專利;上海思立微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與深圳市匯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涉及生物識別傳感器專利。此外,還受理了一批新類型案件。例如,杭州路特工程機械有限公司與上海萬超汽車天窗有限公司確認不侵害專利權糾紛案、深圳市喬安科技有限公司與張某等因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案、常熟鑫銳光學有限公司與山姆電器(南通)有限公司因申請知識產權臨時措施損害責任糾紛案等。
(四)涉外案件呈現新特點
受理涉外專利案件164件,案件當事人涉及美國、日本、瑞典、德國等十余個國家,包括飛利浦公司、碧然德公司、沃爾沃公司等國際知名企業(yè)。涉外專利案件呈現兩個新特點:第一,部分案件專利權人和被控侵權產品的制造者皆系國外企業(yè),僅銷售者系國內企業(yè);第二,涉案專利技術較為復雜,涉及基因檢測、通信技術、3D打印、生物醫(yī)藥等前沿技術領域。
二、審理專利案件的主要做法
為解決專利權人維權中所反映的“舉證難、周期長、賠償低”問題,我院多措并舉,完善審判機制,創(chuàng)新審判思路,引導專利權人增強訴訟能力,加強對惡意侵權、重復侵權的打擊力度。
(一)保障程序權利
針對專利權人“舉證難”問題,我院依法適用各項程序制度,保障專利權人程序權利。一是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我院基于專利權人申請,多次在展會等處對被控侵權產品實施證據保全。2017-2018年,共計實施訴前證據保全20次,訴中證據保全52次,減輕權利人舉證負擔。例如,在歐瑞康紡織有限及兩合公司起訴的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中,基于專利權人申請,我院對展會上展出被控侵權的大型機械設備實施了查封措施,及時固定證據。二是支持調查令申請。鑒于有的證據由第三方掌握,權利人不易獲取的情況,我院根據權利人申請,向其代理律師簽發(fā)調查令,使權利人能夠從網絡銷售平臺等第三方獲得被控侵權產品的交易記錄等,有效緩解了專利權人提交賠償證據的困難。例如,在皇家飛利浦有限公司起訴的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中,法院向原告代理律師簽發(fā)調查令調取被告的網店交易記錄,準確查明侵權產品的交易金額,全額支持了原告30萬元訴請。三是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對于證據確為侵權人控制,且與案件審理具有重要關聯的,責令侵權人提交相關證據。例如,在三菱電機株式會社起訴的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中,法院責令被告提交與計算賠償金額相關的財務賬冊、銷售記錄、納稅憑證等,有效查明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情況,判賠116萬元。
(二)創(chuàng)新工作機制
針對專利案件“周期長”問題,我院不斷優(yōu)化工作機制,提高審判效率。一是有效運用多元化技術事實查明機制。技術調查、技術咨詢、專家陪審和技術鑒定“四位一體”技術事實查明機制在專利案件中發(fā)揮了積極作用。例如,技術調查官在2017-2018年共完成技術咨詢、保全、勘驗、出庭200余次,較好地輔助法官審理有關技術爭議。在佳能株式會社起訴的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中,技術調查官就被控侵權產品是否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提出審查意見,有效協(xié)助法官查明了侵權事實。該案判決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訴。又如,專家陪審員參與審理了121件專利案件,在多起涉及機械、生物醫(yī)藥等領域的案件審理中,專家陪審員利用技術背景和專業(yè)特長,為準確查明涉案專利技術事實發(fā)揮了積極作用。二是依法適用先行判決機制。我院探索在專利侵權案件中,對已查明的侵權事實部分先行判決,及時制止侵權行為,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例如,在瓦萊奧清洗系統(tǒng)公司起訴的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中,我院就已查明的侵權事實部分作出先行判決,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二審維持原判。三是充分發(fā)揮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作用。我院充分發(fā)揮專業(yè)調解組織和行業(yè)協(xié)會的優(yōu)勢,促進專利案件快速高效化解。例如,在寧波長青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起訴的31件專利代理合同糾紛案中,我院委托浦東新區(qū)知識產權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對案件進行訴中調解,最終原被告達成一攬子調解協(xié)議且當庭履行,案件得到圓滿解決。
(三)加大保護力度
針對專利權人反映“賠償低”問題,我院著力構建有利于專利價值實現的損害賠償機制,運用各種損害賠償計算方式,切實改變“維權成本高、侵權代價低”的狀況。一是對惡意侵權、重復侵權從高判賠。例如,在上海阿里寶寶嬰兒用品有限公司起訴的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中,被告在原告提出侵權警告后仍不停止生產、銷售侵權的嬰兒飲食訓練器,主觀上具有惡意,且侵權產品銷售規(guī)模較大,故法院全額支持了原告提出的30萬元訴請。二是委托第三方審計查明侵權獲利。例如,在本田技研工業(yè)株式會社起訴的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中,經第三方審計計算出侵權產品銷售利潤,我院以此為基礎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40萬元。三是全面支持維權合理支出。我院結合案件審理的實際情況和律師服務、公證服務等市場收費情況,讓權利人維權成本得到支持。例如,在南京光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起訴的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中,原告主張的律師費、購買侵權產品費用和公證費等維權支出確屬合理,我院全額支持了原告20萬元的合理支出訴請。
三、專利案件審理中發(fā)現的主要問題
(一)專利法律意識不強
一是銷售無合法來源的商品。在涉家具、日用品、零配件的專利侵權案件中,常有經銷商銷售未標明生產商信息的商品且無法證明來源,以致被訴承擔侵權責任。二是未明確約定職務技術成果歸屬。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勞務合同或者技術開發(fā)合同時,對員工完成本職工作中的研發(fā)成果和利用單位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歸屬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易引發(fā)糾紛。三是不規(guī)范履行合同。在專利許可合同和專利代理合同糾紛中,拖欠專利許可費、專利服務費等違約現象較為常見。
(二)風險防范意識不強
一是不重視審查專利權證書。部分企業(yè)在采購專利產品時未要求專利權人提供專利權證書,導致存在承擔侵權責任的風險。二是研發(fā)資料不全。有的企業(yè)主張離職員工申請的專利系職務發(fā)明,卻對涉案技術的研發(fā)過程僅能提供少量證據,導致訴訟中處于不利地位。三是經營管理不規(guī)范。有部分企業(yè)將POS機、收據、發(fā)票等隨意外借,導致被專利權人作為侵權產品銷售者起訴,面臨承擔侵權責任的風險。
(三)訴訟權利意識不強
一是起訴準備不充分。有的專利權人在訴訟前對技術特征比對、被控侵權產品銷售情況、損害賠償證據等準備不夠充分,導致可能面臨訴訟冗長、證據失權等后果。二是主張選擇不恰當。有的專利權人在訴訟中主張保護的專利權利要求、適用的損害計算方式等不夠恰當,或與其證據所能證明的事實不對應,導致訴請得不到法院支持。三是消極應訴。有的被告拒絕簽收訴訟材料,法院主動聯系時也拒絕溝通,經傳票傳喚拒不出庭;有的被告不依法抗辯或者不積極收集相關證據,導致承擔不利后果。
四、相關建議
(一)增強專利法律意識
專利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激勵創(chuàng)新,只有專利被有效保護,才能發(fā)揮專利制度對創(chuàng)新的促進作用。一是企業(yè)應重視專利法律知識的學習培訓,在經營活動中提高識別能力,不制造、不采購、不銷售侵權產品,從自身做起抵制侵權產品。二是企業(yè)應加強專利法律意識的培養(yǎng),完善企業(yè)內部的研發(fā)管理制度,保障發(fā)明人的合法獎勵、報酬,并做到自主創(chuàng)新的同時不抄襲、不仿冒。三是企業(yè)應恪守合同條款,認真履行專利轉讓、專利許可、專利代理等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同時應避免將pos機、刷卡器等受理終端或者收付款憑證隨意外借等不規(guī)范行為,降低被訴侵權風險。
(二)重視專利的管理和運用
企業(yè)的蓬勃發(fā)展離不開創(chuàng)新創(chuàng)造,專利制度則為企業(yè)的創(chuàng)新保駕護航。一是重視專利的創(chuàng)造。企業(yè)應積極進行專利挖掘,鼓勵研發(fā)成果的專利申請,并提高專利質量。二是加強專利的管理。企業(yè)應及時繳納專利費用,安排專人負責專利管理,建立專利預警機制。三是規(guī)范專利的轉化運用。企業(yè)應在技術合作開發(fā)合同中約定技術成果歸屬,在專利許可、轉讓后及時辦理登記手續(xù),降低專利交易的法律風險。
(三)強化專利訴訟能力
專利訴訟具有專業(yè)性、技術性較強的特點,這對于參與專利訴訟的當事人和代理人的訴訟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是做好充分的起訴準備。專利權人在起訴時需充分準備好權利證據、技術比對意見和損害賠償證據,提高訴訟維權效率。二是合理選擇訴訟策略。專利權人應根據掌握的證據情況提出恰當合理的主張,促使訴訟目的的實現。三是積極應訴。積極參與訴訟,依法抗辯。被告應充分了解證據規(guī)則,在法院保全查封證據、要求提供財務賬冊時積極配合,及時收集合法來源抗辯、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抗辯等證據,誠信參與訴訟。
典型案例
1、晨光公司訴得力公司等
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原告晨光公司系名稱為“筆(AGP67101)”的外觀設計專利權人,其認為被告坤森公司在網店銷售的由被告得力公司生產的型號為A32160的中性筆,侵犯了其享有的專利權,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停止制造、銷售被控侵權產品,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200萬元。
上海知產法院經審理認為,外觀設計近似的判斷中,應遵循“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的原則。在具體案件中,既應考察被訴侵權設計與授權外觀設計的相似性,也應考察其差異性;需分別從被訴侵權產品與授權外觀設計的相同設計特征和區(qū)別設計特征出發(fā),就其對整體視覺效果的影響分別進行客觀分析,避免主觀因素的影響。得力公司未付出創(chuàng)造性勞動,通過在授權外觀設計的基礎上,改變或添加不具有實質性區(qū)別的設計元素以及圖案和色彩,構成對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侵犯。法院判令兩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10萬元。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典型意義】
本案所涉筆類產品在日常生活中常見,故在外觀設計侵權判斷中,往往受主觀因素的影響較大。本案對外觀設計近似性判斷的客觀標準進行了一定的探索,即從被訴侵權產品與授權專利的相同設計特征和區(qū)別設計特征出發(fā),就其對整體視覺效果的影響分別進行客觀分析,得出認定結論。該案判決對于生活常見產品外觀設計近似性的認定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2、胡某訴摩拜公司
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原告胡某系名稱為“一種電動車控制系統(tǒng)及其操作方法”的發(fā)明專利權人,其認為被告摩拜公司制造、使用的摩拜單車鎖控制系統(tǒng),侵犯了其享有的專利權,故訴至法院。
上海知產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二維碼識別器的四個元器件必須集成在一起,電連接不包括無線通信信號連接。被控侵權摩拜單車鎖控制系統(tǒng)缺少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記載的“二維碼識別器”“圖形解碼器…與二維碼比對器電連接”的技術特征,也不具備“比對信號不一致時控制器控制報警器報警”這一技術特征。被控侵權的摩拜單車鎖控制系統(tǒng)及其操作方法未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故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法院充分尊重專利權人依法享有的專利權,同時也依法保護創(chuàng)新企業(yè)的合法權益。本案遵循專利侵權認定確定比對規(guī)則:首先,準確界定涉案發(fā)明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為案件的審理打下堅實基礎;其次,堅持全面比對原則,在技術特征比對中,全面審查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針對每個技術特征一一進行比對;最后,對于被控技術方案相對于涉案專利存在的差異,明確為不相同也不構成等同。
3、佳能株式會社訴慕名公司
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原告佳能株式會社系名稱為“電子照相成像設備、顯影裝置及耦聯構件”的發(fā)明專利權人,其認為被告慕名公司制造、銷售、許諾銷售的硒鼓,侵犯了其享有的專利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20萬元。在審理過程中,慕名公司稱涉案產品系其委托他人生產,其只有銷售行為。
上海知產法院經審理認為,經比對,被控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法院認定被告未經許可制造、銷售、許諾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專利權,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59余萬元。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典型意義】
本案中,被告僅承認銷售、許諾銷售侵權產品的行為,而不承認實施了生產侵權產品的行為。法院認為,在涉案產品的委托加工中,相關產品型號由被告確定,產品外包裝由被告提供,且外包裝標注了被告為生產商,表明被告向購買者明確提示其為產品生產者,故被告認為其僅為銷售者而非生產者的抗辯意見不能成立。
4、蔣某等訴王某
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
原告蔣某等與被告王某簽訂了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合同約定王某應將其享有的發(fā)明專利權轉讓至案外人某生物醫(yī)藥公司名下,如有違約行為,按合同總金額1500萬元的30%向無過錯方支付賠償金。后王某拒絕履行轉讓義務,導致蔣某與他人簽訂的后續(xù)轉讓合同項目落空,故蔣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王某支付違約金450萬元。
上海知產法院經審理認為,在合同簽訂后,被告一直未完全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即將系爭專利申請權轉讓給案外人,被告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原被告在簽訂合同時,對于以該合同金額的30%作為違約損害賠償是各方真實意思表示,且被告的違約行為確實給原告帶來了直接經濟損失,故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并未過高。因此,法院判決對原告關于違約金的訴請予以全額支持。二審中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
【典型意義】
在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糾紛中,涉案合同往往不是一個獨立的合同,而可能與一系列轉讓合同、科技項目協(xié)議緊密相關,涉案合同目的的落空會導致連續(xù)訴訟。因此,法院綜合考慮合同履行情況、被告的過錯程度以及原告預期利益等,且約定的違約金數額并未過高,故支持了原告的訴請。
5、峰境公司訴磁鷹公司
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原告峰境公司系名稱為“一種構成永磁全作用面的裝置”的發(fā)明專利權人,其認為被告磁鷹公司生產、銷售、許諾銷售的磁選機,侵害了其享有的專利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300余萬元。經查,磁鷹公司共生產銷售了3臺侵權產品,包括磁鷹公司向原告原客戶銷售的1臺侵權產品和磁鷹公司中標銷售的2臺侵權產品。
上海知產法院經審理認為,被控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告磁鷹公司的行為構成侵權,同時考慮到原告峰境公司與案外人公司原合同的收益和被告磁鷹公司中標銷售的2臺侵權產品的獲利,合計確定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20余萬元。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中既有侵權人不正當阻斷權利人與案外人的正常合作關系致權利人的利益受損,又有侵權人利用侵權產品銷售獲利,法院綜合上述兩種情況分別確定判賠金額。
6、飛利浦公司訴白象吉田廠等
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原告飛利浦公司系名稱為“三頭剃須刀”的外觀設計專利權人,其發(fā)現淘寶網上有名稱為“phllibus正品店”的店鋪出售“三頭剃須刀”,并在外包裝上標注被告白象吉田廠注冊的商標PHLLIBUS。飛利浦公司認為,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與原告的外觀設計專利近似,白象吉田廠未經許可實施了制造、銷售的侵權行為,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30萬元。在審理過程中,飛利浦公司為證明被告的侵權獲利向法院申請了調查令。
上海知產法院經審理認為,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外觀設計無實質性差異,兩者屬于近似設計,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落入原告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范圍。關于賠償數額,法院在原告依調查令取得的網店交易記錄的基礎上,進一步核查了產品的銷售總金額及利潤,最終對原告的賠償訴請予以全額支持。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在專利侵權訴訟中,雙方當事人應就實際損失或者侵權獲利進行有效的舉證,特別是在涉及網店銷售侵權產品的案件中,第三方電商平臺處保存的銷售記錄具備完整性及客觀性,當事人以此作為賠償證據,可使其訴訟請求獲得更為有利的支撐。
7、微創(chuàng)公司訴紐脈公司等
專利申請權權屬糾紛案
【案情簡介】
虞某曾是原告微創(chuàng)公司前沿技術部門負責人,2010年8月離職后一直在其他醫(yī)療科技公司任職,在此期間其申請的多項發(fā)明專利均涉及瓣膜輸送系統(tǒng),2015年年初到被告紐脈公司任職。秦某、王某亦曾系微創(chuàng)公司員工,分別任臨床總監(jiān)和前沿技術部門技術員,亦于2015年年初離職后至紐脈公司任職,王某在微創(chuàng)公司任職期間曾參與“經導管主動脈瓣膜輸送系統(tǒng)”研發(fā)。紐脈公司于2015年7月申請涉案發(fā)明專利“一種心臟瓣膜輸送裝置”,發(fā)明人為虞某、王某、秦某。微創(chuàng)公司認為涉案專利技術為王某、秦某的職務發(fā)明,請求法院判令涉案專利申請權歸其所有。
上海知產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沒有證據證明涉案專利技術與秦某在原告處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但與王某在微創(chuàng)公司的本職工作具有較強的相關性,亦于王某離職后一年內申請。另外,考慮到涉案專利申請第一發(fā)明人虞某具有較強的醫(yī)療器械領域的技術研發(fā)能力,與涉案專利技術領域具有較強的相關性。結合涉案專利技術與微創(chuàng)公司技術在具體技術方案上仍存在較大差異,虞某系涉案專利申請第一發(fā)明人,而在案證據并不足以證明涉案專利技術僅系王某的個人技術成果,故判決涉案發(fā)明專利申請權歸微創(chuàng)公司、紐脈公司共有。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系專利權權屬糾紛案件,涉及職務發(fā)明的認定標準把握。本案判決明確了當單位主張職務發(fā)明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具有多個發(fā)明人,其中有單位離職員工時,應合理考慮這些員工發(fā)明人對于發(fā)明創(chuàng)造研發(fā)的貢獻。如果其他發(fā)明人同時具有該領域較強的技術研發(fā)能力,而爭議發(fā)明創(chuàng)造與原單位技術存在較大差異的情況下,不能簡單認定爭議發(fā)明創(chuàng)造屬于原單位的職務發(fā)明?!?br /> 8、 美題隆公司訴吉新公司等
專利權權屬糾紛案
【案情簡介】
周某新、錢某均系原告美題隆公司前員工,分別系主任工程師和銷售經理,后分別于2013年12月、2012年12月離職。美題隆公司在周某新任職期間進行了熒光粉色輪技術研發(fā),周某新在該技術研發(fā)中具有重要作用。被告吉新公司成立于2013年10月,法定代表人周某榮系周某新父親,周某新為吉新公司提供技術支持,錢某與吉新公司屬間接財務投資關系。吉新公司于2014年2月申請涉案發(fā)明專利“一種熒光粉色輪及其制作方法”,申請時發(fā)明人為周某新、錢某、楊某、周某榮,吉新光電公司確認周某榮與楊某對涉案專利均無技術貢獻。美題隆公司認為涉案專利系周某新、錢某的職務發(fā)明,請求法院判令涉案專利權歸其所有。
上海知產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并無證據顯示錢某具有熒光粉色輪研發(fā)的技術背景,故不能認定涉案專利技術為錢某的職務發(fā)明。其次,美題隆公司相關技術雖未涉及多片扇形基板的拼裝技術,但與涉案專利技術均屬熒光粉色輪技術領域。兩者解決的技術問題相同,所涉及原材料也基本相同,僅是在制作工藝上存在差別,且該制作工藝的差別亦具有一定的傳承性。故應認定涉案專利技術與周某新在原告處的本職工作具有較強的相關性。結合周某新系專利申請時的第一發(fā)明人,專利申請日距周某新離職尚未超過一年,故認定涉案專利技術為周某新的職務發(fā)明。法院遂判決涉案發(fā)明專利權歸美題隆公司所有。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職務發(fā)明認定涉及發(fā)明人與公司之間的利益平衡,尤其是離職員工再就業(yè)能力與公司利益保護之間的平衡。本案系一起典型的職務發(fā)明糾紛案件,爭議焦點和審理難點均在于訴爭專利技術與發(fā)明人本職工作相關性的認定。本案判決明確了對于職務發(fā)明相關性的認定,既區(qū)別于專利侵權判斷中的技術特征相同或等同標準,亦無需要求專利技術的發(fā)明點在本職工作中已有體現,而應適用技術方案相關標準,即綜合考慮是否屬于同一技術領域、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否相同、技術手段是否具有傳承性等因素。
9、大創(chuàng)公司訴鑫百勤公司等惡意
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案
【案情簡介】
2015年1月,被告鑫百勤公司以原告大創(chuàng)公司銷售的散裝飼料罐侵犯其實用新型專利權向法院提起訴訟,并在訴訟期間向工信部反映大創(chuàng)公司侵犯其知識產權。同年9月,上述專利權被無效后鑫百勤公司撤訴。大創(chuàng)公司認為,鑫百勤公司利用公知技術申請取得實用新型專利權,并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致使大創(chuàng)公司至今未獲散裝飼料車生產資質,兩年來無法正常經營,嚴重侵害了大創(chuàng)公司的合法權益,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故訴至法院。
上海知產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鑫百勤公司享有的涉案專利被無效的理由是缺乏創(chuàng)造性而非新穎性,故不足以證明鑫百勤公司是在明知專利技術為現有技術的情況下惡意申請了兩項專利。其次,鑫百勤公司依據合法有效的專利權提起訴訟有正當理由,應視為對訴權的合法行使。再次,證據顯示工信部不予批準大創(chuàng)公司散裝飼料車產品的準入許可另有原因,故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大創(chuàng)公司未獲得相關產品的準入許可與鑫百勤公司提起的訴訟有完全對應的因果關系,故法院判決駁回大創(chuàng)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典型意義】
本案系一起惡意提起知識產權損害賠償責任糾紛,其本質上屬于侵權糾紛。認定起訴行為構成侵權應當符合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即行為的違法性、主觀過錯、損害與因果關系。本案中,判斷當事人是否為惡意關鍵在于是否明知自己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是否具有侵害對方合法權益的不正當訴訟目的。
10、美嘉保公司訴域金瀾優(yōu)公司
假冒他人專利糾紛案
【案情簡介】
原告美嘉保公司系名稱為“一種耐凍融性淀粉膠及制備方法”的發(fā)明專利的專利權人,其認為被告域金瀾優(yōu)公司在其經營的天貓網店中銷售的“糯米膠產品”的“商品詳情”中宣稱其有“抗凍技術專利”,并使用了原告專利證號,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5余萬元。
上海知產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產品由被告關聯公司委托原告生產,且按照相關合同約定在涉案產品上要標示被告商標。審理中,原告未能證明涉案產品未使用其專利技術,故難以認定被告在相關商品網頁上使用原告專利號的行為構成假冒專利。法院遂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典型意義】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在產品銷售、流通環(huán)節(jié)中使用他人專利號,屬于我國專利法規(guī)定的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本案中,被告已提交證據證明其產品來源于原告,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被告銷售的產品非原告生產的專利產品,故原告的訴請不能被法院支持。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案件審判情況
(2017-2018年)
當前,我國經濟已由高速增長階段轉向高質量發(fā)展階段,正處在轉變發(fā)展方式、優(yōu)化經濟結構、轉換增長動力的攻關期。軟件產業(yè)作為高新技術產業(yè),對于推動我國經濟高質量發(fā)展具有重要意義。近年來,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案件日益增多,案件專業(yè)技術性較強、審理難度大。為進一步增強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保護意識,促進軟件產業(yè)發(fā)展,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對2017-2018年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民事案件的審判情況進行了梳理,總結審判經驗,提出對策建議,希望能夠引起相關部門、企業(yè)和社會公眾的重視。
一、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案件的基本情況
(一)收結案數量上升
2017-2018年,共受理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案件702件(含訴前保全案件34件),收案量相較2015-2016年增長13.04%。共審結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案件614件,結案量相較2015-2016年增長20.16%(見圖1)。其中,以判決結案154件,調解、撤訴結案422件(見圖2)。
(三)案件標的額大幅上升
2017-2018年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案件平均起訴標的額為146萬余元,相較2015-2016年增幅達70.76%。2017年,我院受理的一起涉網絡游戲的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標的額高達9990萬元,是目前我院受理的標的額最高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案件。
(四)所涉專業(yè)性軟件較多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案件中,除涉及一般企業(yè)常用的Windows軟件等辦公類軟件外,還涉及較多的專業(yè)性軟件。例如,鋼結構建筑詳圖繪制軟件Tekla、結構有限元分析軟件Nastran、3D工業(yè)設計軟件CATIA、UG等。
二、審理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案件的主要做法
(一)加大損害賠償力度,依法保障權利人獲得充分賠償
近年來,我們在案件審理中發(fā)現,企業(yè)軟件正版化的意識雖有所增強,但仍有部分企業(yè)存在商業(yè)性使用盜版軟件的現象。為此,我院采取下列措施:一是加大侵權懲治力度。對于重復侵權、惡意侵權及其他嚴重侵權行為,依法加大賠償力度,充分體現對侵權行為的打擊力度和威懾力,讓侵權者付出應有代價。例如,在原告達索系統(tǒng)股份有限公司起訴的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中,被告在被行政機關查處使用被控侵權軟件后,與原告簽訂了軟件采購合同,但未按約支付合同款項。不僅如此,被告還進一步擴大了侵權規(guī)模,其侵權行為的主觀惡意明顯。我院加大賠償力度,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900萬元。二是正確運用法定賠償制度。法定賠償制度具有補償權利人損失、懲罰侵權行為的雙重功能。我院對于有證據證明損失數額明顯超過法定賠償最高限額的,在法定賠償最高限額以上確定賠償額。例如,在原告SAP股份公司起訴的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中,現有證據已足以證明原告因侵權所受到的損失超過法定賠償數額的上限,綜合考量被告的培訓費價格、侵權行為的性質、主觀狀態(tài)、侵權情節(jié)、持續(xù)時間以及原告向合作伙伴收取特許權使用費的比例等,我院在法定賠償最高限額之上酌情確定賠償數額155萬元。
(二)積極運用證據制度,切實減輕權利人舉證負擔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案件中,“舉證難”是長期困擾權利人的難題。為切實減輕權利人的舉證負擔,我院積極運用各項訴訟證據制度,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是充分發(fā)揮訴前證據保全的制度效能。終端用戶商業(yè)性使用盜版軟件,權利人對此通常難以直接取得證據。對于權利人提出的證據保全申請,我院積極受理、快速審查、依法裁定,并由法官、執(zhí)行人員、技術專家組成的保全團隊現場實施證據保全。2017-2018年,我院依法裁定支持權利人申請的訴前證據保全27件,有效解決了權利人“舉證難”的問題。二是合理把握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案件尤其是軟件開發(fā)合同案件,訴訟周期長、案件事實還原程度低,故我院對于當事人在訴訟中提交的聊天記錄、郵件及開發(fā)成果等電子證據,根據邏輯推理、商業(yè)交易習慣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對證據的關聯性、真實性、合法性以及證明力的有無和證明力的大小進行綜合審查判斷,根據高度可能性標準,認定案件事實。當事人一方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其主張的事實初步成立的,否認該事實的當事人應就其抗辯或者反駁主張?zhí)峁┓醋C。三是依法運用舉證妨礙規(guī)則。在確定賠償數額時,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證據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證據,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待證事實的,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在原告心動網絡股份有限公司起訴的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中,證據顯示被告運營的游戲平臺中顯示被控侵權游戲的下載次數達33萬余次,被告雖予以否認,但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實際下載數量,我院參考權利人提供的證據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萬元。
(三)創(chuàng)新案件審理機制,大力提升案件審判效率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案件事實復雜,技術問題與法律問題交織,案件審理周期較長,我院探索通過創(chuàng)新審理機制提升裁判效率。一是完善爭點固定機制。引導當事人庭前提交書面訴辯意見,固定爭議焦點,加快案件審理進度。二是實行遠程視頻開庭。制定《遠程視頻審理案件操作規(guī)則》,對于事實清楚、爭點明晰的案件,充分發(fā)揮互聯網法庭的科技優(yōu)勢,進行遠程視頻開庭,促進案件快審快結,既節(jié)約了當事人時間、經濟成本,也讓當事人從智慧法院的建設中有更多的獲得感。三是推進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深入運行。根據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案件專業(yè)技術性強的特點,充分發(fā)揮專業(yè)調解組織和行業(yè)協(xié)會的優(yōu)勢,引入調解員定期駐院,推進訴前、訴中調解,快速解決糾紛。2017-2018年,我院委托訴前調解案件172件,調解成功43件,調解成功率25%;委托訴中調解案件137件,調解成功65件,調解成功率47.45%。四是開展計算機軟件開發(fā)合同案件審理模型系統(tǒng)化建設。該系統(tǒng)通過強化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的深度應用,把統(tǒng)一的案件審判流程鑲嵌到數據化智能輔助辦案軟件中,以規(guī)范計算機軟件開發(fā)合同糾紛的審判方法和裁判標準。
(四)有效運用“四位一體”制度體系,準確高效查明技術事實
為系統(tǒng)性地提高知識產權案件中技術事實查明的科學性、專業(yè)性,我院建立了技術調查、技術咨詢、專家陪審、技術鑒定“四位一體”的技術事實查明制度體系。在該制度體系的運用中,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是分流技術爭議事實。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案件所涉技術問題的類型和難易程度不同,根據各類技術事實查明方式的特點,分別選擇相應的方式予以查明。二是充分發(fā)揮技術調查官“技術助手”作用。2017-2018年,我院技術調查官參與技術事實查明150次。技術調查官不僅參與案件的庭審和咨詢,還參與證據保全、現場勘驗,為技術事實的查明提供全方位的支持。三是疊加適用技術事實查明方式。技術咨詢、技術調查、專家咨詢、技術鑒定四種技術事實查明方式各有其特點和適用范圍,并非互相排斥。司法實踐中,我院根據案件所涉技術事實的難易程度,可采用兩種或者兩種以上的技術事實查明方式,確保技術事實查明的準確性。例如,在上海藍迪數碼科技有限公司起訴的計算機軟件開發(fā)合同糾紛案中,我院法官、技術調查官、鑒定專家同時參與對涉案軟件的現場勘驗,歷時12小時完成功能演示,為依法查明該案的相關技術事實打下了扎實的基礎。四是規(guī)范技術鑒定程序的啟動和運用。由于技術鑒定普遍周期長、成本高,對案件的審判效率有一定的影響。我院明確只有在技術調查、技術咨詢等其他方式難以查明涉案技術事實的情況下,方可委托鑒定。同時,在委托司法鑒定程序中建立了定期提示、催告和質量反饋機制。2017-2018年,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案件僅委托鑒定6件,避免了因鑒定導致案件審理周期過長的問題。
三、相關建議
(一)進一步提高企業(yè)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風險防范意識
2017-2018年,我院在兩起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中分別判令被告承擔1505萬元和900萬元高額賠償,另有多起案件均以被告支付高達百萬元甚至千萬元的軟件采購費用與原告達成和解。上述情況反映出部分企業(yè)不重視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保護,甚至存在重復侵權、惡意侵權行為,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價。對此,企業(yè)尤其是依賴專業(yè)軟件從事設計、研發(fā)的企業(yè),應當高度重視軟件著作權法律風險,切實推進正版化工作。一是主動防范侵權行為發(fā)生。通過正規(guī)渠道或者統(tǒng)一招標采購正版軟件,定期檢查企業(yè)計算機中所使用的軟件,防止員工擅自下載安裝盜版軟件。二是積極應對侵權投訴。遇到權利人的侵權投訴,企業(yè)經審查確有侵權情形的,應積極與權利人進行溝通協(xié)商,通過購買正版軟件等形式尋求和解。
(二)進一步完善企業(yè)簽訂、履行合同全流程管理水平
在計算機軟件開發(fā)合同案件中,普遍存在合同對開發(fā)需求約定不明、需求發(fā)生變化缺乏證據固定、交付成果的內容和時間無法確定等情形。對此,企業(yè)應當進一步提升合同管理水平。一是簽訂合同時應盡量明確開發(fā)需求。計算機軟件所涉功能通常復雜繁多,雖不可能將軟件涉及的所有功能點均列入合同,但軟件重要的功能點均應反映在合同開發(fā)需求中,且對相應功能的開發(fā)內容應進行具體描述,防止因開發(fā)需求約定不明而產生糾紛,甚至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二是對合同的履行進展、合同變更、交付成果、支付價款等信息進行全流程的動態(tài)跟蹤,對于合同履行中重要節(jié)點做好證據固定工作,防止在訴訟時因無法提供相關證據產生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進一步強化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溝通協(xié)商
計算機軟件開發(fā)合同履行周期長、合同雙方的依附性強,開發(fā)細節(jié)問題難以在簽訂合同之初全部固定,這就要求合同各方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合理地履行通知、協(xié)助等義務,本著誠實信用原則解決爭議。實踐中,部分當事人之間由于缺乏良好的溝通機制,相互配合履行合同義務的意識較差,導致雙方矛盾激化而產生訴訟。為此,合同雙方應在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依約履行自己義務的基礎上,加強溝通協(xié)商。一是建立健全溝通協(xié)調機制。合同雙方應安排專門的項目對接人員,對于合同履行過程中需要確認的問題及需要測試的開發(fā)成果,應及時予以響應、配合或者反饋。二是強化協(xié)商解決爭議的意識。對于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爭議問題,當事人應當積極進行協(xié)商,避免因單方終止履行合同義務,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四)進一步增強企業(yè)參與訴訟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案件事實復雜,專業(yè)技術性強,訴訟成本高,部分企業(yè)尤其是中小型企業(yè)參與訴訟的主動性和積極性不夠,沒有安排專業(yè)的法律人士和技術人員到庭參加訴訟,缺乏應有的訴訟能力,導致案件事實難以查明,當事人的期待與裁判結果有一定差距。對此,一是高度重視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案件的專業(yè)性和復雜性,企業(yè)應當聘請律師或者指派具有法律專業(yè)背景的公司人員參加訴訟,積極準備證據,制定相應的訴訟策略。二是企業(yè)應安排參與合同履行的人員,以及從事涉案軟件開發(fā)的技術人員到庭參加訴訟,必要時可以聘請專家輔助人到庭參與法院對案件技術事實的查明,盡可能地提高案件一般事實的還原程度,提升技術事實查明的準確性和客觀性。
典型案例
1、 達索公司訴知豆公司
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原告達索公司系計算機軟件CATIA V5 R20的著作權人,其曾因被告知豆公司使用侵權軟件于2017年2月向行政機關投訴,行政執(zhí)法過程中查獲知豆公司使用侵權軟件8套。期間知豆公司與達索公司達成和解,并與達索公司的授權代理商簽訂了正版軟件采購合同。同年8月,行政機關對知豆公司依法作出減輕行政處罰的決定。之后,知豆公司并未按約支付軟件采購款。同年11月,達索公司向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申請訴前證據保全。保全過程中,法院經知豆公司同意,采取隨機抽查的方式對計算機中安裝涉案軟件的情況進行證據保全,并根據所抽查比例推算計算機中安裝涉案軟件的數量。經清點,知豆公司經營場所內共有計算機73臺,抽查的15臺計算機中均安裝了涉案軟件。達索公司遂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1,800余萬元。
上海知產法院經審理認為,知豆公司未經達索公司許可,在其經營場所內的計算機中安裝了涉案軟件,侵害了達索公司對涉案軟件享有的復制權,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法院綜合全案證據情況,同時考慮雙方提交的銷售合同軟件單價、知豆公司的侵權期間、安裝侵權軟件的計算機數量,以及知豆公司在被行政機關查獲使用侵權軟件后仍擴大侵權規(guī)模的主觀惡意等因素,判決知豆公司賠償達索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900萬元。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如何積極探索加大賠償力度的具體實現方式,合理確定侵權損害賠償數額和制止侵權的合理開支,一直是知識產權審判中需要解決的難題。法院綜合全案的證據情況,在法定賠償最高限額之上酌情確定被告應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并全額支持了原告主張的合理開支,體現了法院不斷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態(tài)度和決心。同時,法院也通過該判決倡導社會公眾全面使用正版軟件,尊重軟件開發(fā)者的勞動和付出,推進企業(yè)軟件正版化工作,營造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激勵和發(fā)展創(chuàng)新的法治化營商環(huán)境。
2、申請人Trimble公司
申請訴前證據保全案
【案情簡介】
申請人Trimble公司系Tekla Structures系列計算機軟件的著作權人,其發(fā)現綠筑上海分公司在網站上招聘工程師,要求所應聘的工程師需具備使用Tekla Structures軟件的能力。Trimble公司經核查,綠筑上海分公司并未向其或者其授權經銷商購買過Tekla Structures軟件。鑒于安裝有涉案軟件的計算機均在綠筑上海分公司的經營場所內,客觀上無法獲得相關證據,且由于涉案證據均為計算機軟件以及相關數據,具有無形性,極易藏匿或者毀滅,一旦證據被轉移、隱匿或者滅失,將難以取得,從而對相關事實認定造成困難,故Trimble公司請求法院進行訴前證據保全。
上海知產法院經審查認為,Trimble公司申請保全的證據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形,且亦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故Trimble公司的申請可予準許。在保全過程中,法院組建了由法官、執(zhí)行人員、技術專家組成的專業(yè)保全團隊,及時、有效完成對綠筑上海分公司經營場所內百余臺計算機及相關設備的證據保全。
【典型意義】
加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不僅體現在實體方面的法律制度建設及實施,還應體現在諸如臨時禁令、證據保全等程序制度的執(zhí)行。本案系涉及計算機軟件終端用戶商業(yè)性使用盜版軟件的案件,對于當事人訴前證據保全申請,法院積極審查并依法處理。對于符合條件的申請及時裁定保全、固定證據,有效化解涉及糾紛中的“舉證難”問題。保全過程中,針對軟件數據保全的專業(yè)性和復雜性,法院在人員配備上組建“法官+執(zhí)行人員+技術專家”的保全團隊,保全中充分發(fā)揮外部技術專家力量,對所涉計算機中涉案軟件的安裝記錄、刪除記錄等及時取證并予以固定;在工作機制上分設技術專家組、現場清點組、現場控制組等工作小組,明確職責、分工協(xié)作,高效準確實施證據保全。
本次訴前證據保全措施的依法適用,不僅及時固定了相關證據,也充分展示了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力度,亦為探索符合該類案件特點的保全執(zhí)行機制,提高保全裁定執(zhí)行效率和準確性提供了可借鑒的工作方法和思路。
3、沉誠厚欣公司訴火拉公司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
被告火拉公司系《唐僧與女妖精》游戲的著作權人,其與原告沉誠厚欣公司簽訂合同,約定將《唐僧與女妖精》手機游戲產品iOS版(含越獄版)和安卓版許可沉誠厚欣公司發(fā)行運營?;鹄居?015年1月30日交付涉案游戲iOS越獄版,于2015年10月10日交付涉案游戲安卓版。沉誠厚欣公司認為,涉案游戲iOS越獄版經過分析測試,發(fā)現數據很差,用戶留存很低,渠道評級也低;安卓版交付時間遠超合同約定時間,且iOS正式版一直未交付,故訴請法院判令解除合同,要求火拉公司退還合同款項225萬元并賠償利息損失;若解除合同不成立,則要求火拉公司賠償延期履行合同造成的損失225萬元?;鹄咎岢龇丛V,要求沉誠厚欣公司支付第二筆授權金100萬元。
上海知產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在實際履行中變更了涉案合同約定的游戲版本交付期限,且雙方合意確定了先交付iOS越獄版、再交付安卓版,最后提交iOS正式版的交付方式,而沉誠厚欣公司就iOS越獄版提出的問題,并無證據表明系涉案游戲本身的技術問題所造成,故火拉公司的履約行為基本符合雙方的重新約定,法院對于沉誠厚欣公司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但涉案游戲的交付存在延期,且火拉公司對于履行遲延存在一定的過錯,故法院酌情確定火拉公司承擔延期履行違約金50萬元。涉案合同尚未履行至支付第二筆授權金的階段,故對于火拉公司的反訴請求不予支持。二審期間,沉誠厚欣公司撤回上訴。
【典型意義】
在游戲軟件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糾紛案件中,對于游戲軟件的許可使用合同權利義務的認定,應當注意將游戲本身的技術問題和游戲運營的市場需求相區(qū)分。本案準確認定合同性質,并明確了游戲軟件許可方雖負有向運營方交付能夠正常運行游戲的義務,但并不負有保證其許可的游戲能夠取得市場成功或者符合游戲玩家需求的義務。
4、今通公司訴翹楚公司
計算機軟件開發(fā)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
原告今通公司與被告翹楚公司簽訂《在線客服及智能客服機器人系統(tǒng)服務協(xié)議》,約定今通公司向翹楚公司購買365webcall在線客服系統(tǒng)服務器版軟件產品,合同附件對當前階段功能與定制階段功能進行了約定。今通公司認為翹楚公司未按期提供符合合同約定的產品,未完成以下四個功能的定制開發(fā):1.采購/供應聊天記錄保留14個月有效期內的歷史聊天記錄;2.采購/供應窗口右側基于訂單發(fā)起的展示訂單信息;3.當采購/供應商登錄網站之后,客服主動發(fā)起會話聊天功能;4.采購/供應商安裝客戶端。因此,今通公司訴請法院判令解除合同并要求翹楚公司返還已支付的合同首期款。
上海知產法院經審理認為,今通公司所主張的問題1-3,合同并未明確約定需要開發(fā)該些功能,且未有證據顯示該些功能系此類軟件通常應當具備的功能。對于問題4,涉案合同并未約定該功能,相反,合同附件中約定“采購商將其定位為訪客角色,采購及供應商無須安裝獨立客戶端,通過網頁溝通”。因此,采購/供應商不再安裝客戶端系合同附件的明確約定,今通公司的主張明顯與合同約定相悖,且翹楚公司不存在遲延履行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行為,故判決駁回今通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計算機軟件是一個由各種功能集合而成的系統(tǒng),各功能之間通常存在有機聯系,在對合同約定的某一軟件功能進行解釋時,如果不把爭議條款的用語與合同上下文就軟件其他功能的約定進行聯系,只是孤立地對爭議條款進行解釋,就很難準確理解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故在計算機軟件開發(fā)成果是否滿足合同約定的解釋中,整體解釋方法的運用尤為重要。本案中,在涉案合同并未明確約定是否需開發(fā)“采購/供應商安裝客戶端”功能的情況下,通過合同附件中的其他條款進行解釋,得出涉案軟件并不需要開發(fā)該功能的結論。
5、亞力山頓公司訴探謀網絡公司
計算機軟件開發(fā)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
原告亞力山頓公司與被告探謀網絡公司于2015年3月簽訂《紅酒銷售網站開發(fā)合同》,但被告對網站的設計和開發(fā)并不完全符合合同約定,原告曾于2015年10月21日向上海知產法院起訴,該案審理中雙方達成和解,被告向原告交付涉案網站的源代碼,原告向被告支付合同尾款及第一季度的維護費用。此后,被告雖向原告交付了源代碼,但無法安裝,且不愿意為原告提供安裝、指導服務,違反了雙方簽訂的《和解協(xié)議》。因此,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訴,請求解除雙方簽訂的合同,判令被告向原告返還已支付的合同款項并承擔違約責任。
上海知產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作為軟件開發(fā)者在向原告交付軟件時應當一并交付安裝所需的相應技術資料,并應在原告表示無法安裝涉案軟件時提供協(xié)助或者指導。特別是雙方已經于在先案件達成和解的情況下,被告更應積極地履行和解協(xié)議。被告的行為有違誠實信用原則,違反了其作為軟件開發(fā)者應當負有的合同義務,導致涉案網站源代碼無法正常安裝并投入運行??紤]到原告已另行委托案外第三人開發(fā)網站,故法院認定被告違反協(xié)助、指導義務的行為導致涉案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原告有權要求解除合同,遂判決被告向原告返還已經支付的合同款項。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在計算機軟件開發(fā)合同中,受托方除應按照合同約定交付符合要求的計算機軟件及文檔外,還負有為委托方安裝、使用計算機軟件提供必要協(xié)助、指導的義務。如果由于受托方違反協(xié)助、通知、指導義務導致委托方無法正常安裝、使用計算機軟件,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委托方有權解除合同。
通常來說,委托方對于計算機軟件如何安裝和使用并不十分了解和精通,需要更多地依賴受托方的協(xié)助和指導。特別是受托方依據非通用的開發(fā)技術進行軟件開發(fā)時,更是如此。本案中,被告開發(fā)涉案軟件運用了非通用開發(fā)的規(guī)則,導致原告即使委托第三方專業(yè)人員也無法正常安裝涉案軟件。此種情況下,被告是否給予協(xié)助和指導會直接影響涉案軟件能否安裝和使用。但被告在原告請求予以協(xié)助的情況下,未履行應有的義務,而且考慮到原告已另行委托案外人開發(fā)網站,故法院認定被告的行為已經造成原告簽訂涉案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涉案合同應予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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