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踐中,著作權指的是自然人對其創(chuàng)作的文字、舞蹈、電腦軟件等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種獨占的、排他性的合法權益。如果要對著作權進行合理使用的,那么著作權合理使用的條件有哪些?閱讀完以下小編為您整理的內容,一定會對您有所幫助的。
一、著作權合理使用的條件有哪些
1、被使用的作品必須已經發(fā)表;
2、使用作品的目的必須是出于非商業(yè)用途;
3、合理使用不應侵犯著作權人的著作財產權以外的其他合法權力;
4、合理使用還需尊重被使用作品著作權人的著作人身權,使用作品必須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稱、作品的出處等。
二、誰享有合作作品的著作權?
合作作品,是指兩人以上共同創(chuàng)作的作品。按照我國《著作權法》第13條的規(guī)定,合作作品包括可以分割使用和不可分割使用的作品這樣兩種類型。合作作品是產生著作權共有關系的前提,共同創(chuàng)作作品的事實則是確認合作作品和合作作者的前提。通常,確認合作作品應該具備如下一些條件:
1、合作作者之間應有共同創(chuàng)作某一作品的意思表示。文學藝術作品的合作創(chuàng)作,要求作者有共同創(chuàng)作的愿望以及相互合作的明確的意思表示。例如,未經許可為他人創(chuàng)作的樂曲填詞形成的就不是合作作品。
2、合作作者必須都參加了創(chuàng)作勞動。我國《著作權法》第13條規(guī)定:沒有參加創(chuàng)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
根據《著作權法》第13條的規(guī)定,合作作品的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權。其中,無法分割的合作作品之著作權,適用財產共同共有原則,由合作作者共同共有。對著作權的行使,有規(guī)定的按照規(guī)定,有約定的依從約定。約定不得違反著作權法,既無規(guī)定又無約定的,則按財產共有原則處理。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自己創(chuàng)作的部分可以單獨行使著作權。但是,行使該權利時,不得構成對合作作品整體著作權的侵害。
三、著作權合理使用的情形
1、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fā)表的作品。這種情形下使用人的目的只能僅限與個人學習研究,而不能以盈利為目的。
2、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fā)表的作品。這里的引用,有必要明確寫清楚被引用人姓名、作品的名稱和出版社以及頁碼等。
3、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節(jié)目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fā)表的作品。例如,節(jié)目錄制過程中,主持人身后的油畫被錄制。
4、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fā)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5、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fā)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6、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fā)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fā)行。
7、國家機關為執(zhí)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fā)表的作品。但也應該要注意是在不侵害著作權人的利益的范圍內使用。
8、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這里的復制僅限于是為了保存,不能用于營利,但是著作權歸該館的除外。
9、免費表演已經發(fā)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10、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11、將已經發(fā)表的漢族文字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在國內出版發(fā)行,這里要注意出版發(fā)行的范圍僅限于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qū))。
12、將已經發(fā)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這里的出版也應當不以盈利為目的,且限于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qū))。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最新著作權合理使用的條件有哪些的相關內容。綜上,著作權合理使用的條件包括被使用的作品必須已經發(fā)表、使用的用途是非商業(yè)性的等,著作權也是知識產權的一種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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