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保全措施詳解
稅收保全措施是指稅務機關對 可能由于納稅人的行為或者某種客觀原因,致使以后稅款的征收不能保證或難以保證的案件,采取 限制納稅人處理或轉移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的措施。
1.實施條件:
(1)稅務機關 有根據(jù)認為從事生產、經(jīng)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
(2)必須是在規(guī)定的 納稅期之前和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的限期內。
2 .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法定程序
( 1 ) 責令納稅人提前 繳納稅款。
( 2 )凍結納稅人的存款。
( 3 )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 4 ) 查封、扣押納稅人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3.稅收保全措施的兩種主要形式:
(1)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 暫停支付納稅人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2) 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個人及其所扶養(yǎng)家屬維持生活 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范圍之內。
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不包括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一處以外的住房。稅務機關對單價 5000 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zhí)行措施。
4.稅收保全措施的適用范圍—— 僅限于從事生產、經(jīng)營的納稅人,不包括非從事生產、經(jīng)營的納稅人,也不包括扣繳義務人和納稅擔保人。
5.稅收保全措施的前提是:從事生產、經(jīng)營的納稅人有 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
6.稅務機關 扣押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 必須開付收據(jù); 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 必須開付清單。
7.稅收保全措施期限一般 不超過 6 個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長的,應當報稅務部門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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