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是什么?納稅人轉讓股權的金額確定標準:
根據規(guī)定:應稅產權轉移書據的計稅依據,為產權轉移書據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未列明金額的,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按照實際結算的金額確定。
計稅依據按照前款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書立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時的市場價格確定;依法應當執(zhí)行定價或者指導價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確定。
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稅稅率為萬分之五。
舉例
在股權轉讓合同中分別列明:1.已實繳出資部分對應的“產權轉移書據”股權轉讓的金額。2.未實繳出資部分對應的“出資資格”的轉讓金額。
甲某持有A公司100%的股份,對應注冊資本認繳份額1000萬,已實繳金額為500萬。
甲某與乙某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約定,A公司100%股權的轉讓價為600萬元。本次股權轉讓完畢后,轉讓方不再承擔對目標公司的任何出資義務,受讓方履行標的股權中認繳但未實繳500萬的出資義務。其中已實繳出資500萬部分對應的轉讓價款為550萬;未實繳出資500萬部分對應的轉讓價款為50萬。
根據上述協(xié)議,本次股權轉讓印花稅的計稅依據為列明的已實繳出資部分的轉讓價款5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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