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將購買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是視同銷售嗎?
企業(yè)將購買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不是視同銷售,應當視同進項稅轉出。
按照相關規(guī)定可得,以下八種行為視同銷售: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其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可視同銷售;
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jīng)營者;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外購貨物用于職工福利的會計分錄
1.購進時:
借: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現(xiàn)金
2.使用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或管理費用(業(yè)務招待費)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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