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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計算例題)

日期:2023-04-18 17:06:02      點擊:

一、什么是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

1、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是指 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委托方為消費稅納稅義務人,受托方是消費稅代收代繳義務人。

2、以下情況不屬于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

A、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產(chǎn)的應稅消費品;

B、受托方先將原材料賣給委托方,再接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

C、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義購進原材料生產(chǎn)的應稅消費品。

例1:甲地板廠(一般納稅人)生產(chǎn)實木地板(消費稅稅率 5%),10 月發(fā)生業(yè)務如下:

(1)將外購素板 40%加工成 A 型實木地板,當月對外銷售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注明銷售金額 40 萬元、稅額 5.2 萬元。

(2)受乙地板廠委托加工一批 A 型實木地板,雙方約定由甲廠提供素板,乙廠支付加工費。甲廠將剩余的外購實木素板全部投入加工,當月將加工完畢的實木地板交付乙廠,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注明收取材料費金額 30.6 萬元、加工費 5 萬元。

解:業(yè)務(2)不是消費稅法規(guī)定的委托加工業(yè)務。按照消費稅稅法的規(guī)定,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應稅消費品,而本例中主要材料是由受托方提供,不屬于委托加工。

業(yè)務(2)消費稅納稅義務人:甲廠。其計稅依據(jù)確定方法:銷售價格按照最近時期同類實木地板的價格確定。

應納消費稅=40*5%+40÷40%×60%×5%=5(萬元)(簡化計算,不考慮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的扣除)

二、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消費稅的繳納

1、受托方加工完畢向委托方交貨時,由 受托方代收代繳消費稅。如果受托方是 個人(含個體工商戶),委托方須在收回加工應稅消費品后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消費稅。

2、如果受托方?jīng)]有代收代繳消費稅,

A、 委托方——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應補交消費稅款。

委托方納稅人補稅的計稅依據(jù)為:

① 已 直接銷售的:按 銷售額計稅。

② 未銷售或不能直接銷售的:按 組價計稅(委托加工業(yè)務)。

B、 受托方(個人、含個體工商戶除外)——消費稅的扣繳義務人,應承擔未扣繳稅款責任。扣繳義務人未按規(guī)定代收代繳、代扣代繳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對扣繳義務人處以應代收代扣稅款50%-3 倍的罰款。

例2:稅務機關在稅務檢查中發(fā)現(xiàn),乙公司(小規(guī)模納稅人)委托本地個體戶李某加

工實木地板。甲公司已將實木地板收回并銷售,但未入賬,也不能出示消費稅完稅證明。

解:如果稅務機關納稅檢查發(fā)現(xiàn),應要求乙公司補繳稅款;如果乙公司屬于逃避繳納稅款,應處以50%至 5 倍的罰款。 個體戶李某無扣繳義務。

三、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計算

受托方代收代繳消費稅時:

1、應按 受托方同類應稅消費品的售價計算納稅;

例3:下列關于繳納消費稅適用計稅依據(jù)的表述中,正確的有(BD)。

A.換取生產(chǎn)資料的自產(chǎn)應稅消費品應以納稅人同類消費品平均價格作為計稅依據(jù)

B.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應當首先以受托人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jù)

C.作為福利發(fā)放的自產(chǎn)應稅消費品應以納稅人同類消費品最高價格作為計稅依據(jù)

D.投資入股的自產(chǎn)應稅消費品應以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最高售價作為計稅依據(jù)

例4:丁酒廠受丙企業(yè)委托加工 20 噸糧食白酒,雙方約定由丙企業(yè)提供原材料,成本為 30 萬元,丁酒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加工費 8 萬元、增值稅 1.04 萬元。丁酒廠同類產(chǎn)品售價為 2.75 萬元/噸。

解: 消費稅納稅義務人是丙企業(yè),因為丙企業(yè)提供了加工原料。

丁酒廠計算消費稅從價部分的計稅依據(jù)=2.75×20=55(萬元),從量部分的計稅依據(jù)為 20 噸。

2、 沒有同類價格的,按照 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A、從價計稅的應稅消費品組價:

例5:戊企業(yè)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10 月外購一批木材,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注明價款50 萬元、稅額 6.5 萬元;將該批木材運往乙企業(yè)委托其加工木制一次性筷子,取得稅務局代開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運輸業(yè)專用發(fā)票注明運費 1 萬元、稅額 0.03 萬元,支付不含稅委托加工費 5 萬元。假定乙企業(yè)無同類產(chǎn)品對外銷售,木制一次性筷子消費稅稅率為 5%。乙企業(yè)當月應代收代繳的消費稅為稅=(50+1+5)÷(1-5%)×5%=2.95萬元。

B、復合計稅的應稅消費品:

從價稅的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 委托加工數(shù)量×定額稅率)÷(1-消費稅比例稅率)

例6:己市煙草集團公司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持有煙草批發(fā)許可證,3 月購進已稅煙絲 800 萬元(不含增值稅),委托 M 企業(yè)加工甲類卷煙 500 箱,M 企業(yè)每箱 0.1 萬元收取加工費(不含稅),當月 M 企業(yè)按正常進度投料加工生產(chǎn)卷煙200 箱交由集團公司收回。 M 企業(yè)無同類產(chǎn)品售價。(煙絲消費稅率為 30%,甲類卷煙消費稅為 56%加 150 元/箱)

解:M企業(yè)代收代繳的消費稅=200×0.015+(800×200÷500+200×0.1+200×0.015) ÷ (1-56%)×56% =439.55(萬元)

四、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收回后銷售

1、直接出售(不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 不再繳納消費稅;

2、加價出售(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繳納消費稅,并準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例7:某涂料生產(chǎn)公司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0 年 7 月發(fā)生如下業(yè)務:(涂料消費稅稅率 4%)

(1)15 日委托某涂料廠乙加工涂料,雙方約定由庚公司提供原材料,材料成本 80 萬元,乙廠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加工費 10 萬元(含代墊輔助材料費用 1 萬元)、增值稅 1.3 萬元。乙廠無同類產(chǎn)品對外銷售。

解:乙廠代收代繳的消費稅=(80+10)÷(1-4%)×4% =93.75×4%= 3.75(萬元)

(2)28 日庚公司收回委托乙廠加工的涂料并于本月售出 80%,取得不含稅銷售額 85 萬元。

解:受托方的計稅依據(jù)=93.75×80%=75(萬元)<銷售價格 85 萬元。

庚公司 應繳納的消費稅=85×4%-75×4%=0.4(萬元)

理由:委托方將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收回后,以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需按照規(guī)定申報繳納消費稅,在計稅時準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五、委托加工業(yè)務中雙方稅務處理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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