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發(fā)起人和股東有什么區(qū)別?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名以下股東出資設立。若股東變更為、股權轉讓,公司將同時存在兩類股東:一個是發(fā)起人股東,另一個是股東。通常,他們的地址沒有區(qū)別,都被稱為“股東”,這使得“發(fā)起人股東”經常被忽視。這篇文章討論了發(fā)起人和股東之間的區(qū)別。
發(fā)起人股東是怎么定義的?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時的股東是發(fā)起人股東。
股東一般要做三件事:籌備成立公司、簽署公司初始章程、認繳公司原出資。
你可能會有疑問:除了努力,好像沒什么特別的嗎?
一個公司從無到有的發(fā)展,創(chuàng)始人股東最有價值的特點就是打開了權力的源泉。
我們經常聽到“章程是公司的章程”,創(chuàng)始人股東就是這個“公司章程”的創(chuàng)始人。
別忘了挖機,發(fā)起人股東就是挖機本人,決定井的位置(公司地址)、形狀(商業(yè)模式)、深度(開發(fā)策略)。
股東之間有什么區(qū)別?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在公司發(fā)展過程中,通過股權轉讓方式進入公司的新股東,也就是我們通常認為的“股東”,并不具備保薦股東的樣子。
贊助商的外套只能穿在一個人身上,不能脫下或轉出。
相對而言,發(fā)起人股東之間的差異如下:
1)擁有創(chuàng)設初始章程的固有權利。
2)承擔籌備公司成立的一系列義務。
3)在公司不能成立時承擔民事責任。
例如,建立法引起的債務和費用。
4)承擔公司設立中的民事責任。
比如,公司成立期間,對發(fā)起人在履行職責時造成損失的賠償。
5)公司成立后承擔民事責任。
如資本充實責任,全體發(fā)起人應對公司注冊資本的繳納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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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的資本充實責任
股東的增資責任主要是全體發(fā)起人對公司注冊資本的共同出資義務。
這改變了對“有限責任”的認知。
眾所周知,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當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一般情況下,注冊資本100萬元的有限責任公司,無論公司負債有多大,持股10%的股東只承擔10萬元的責任。
但對于保薦股東來說,責任在10%以上。
比如兩人成立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100萬元,分別持有90%和10%的股份,10%的股東已繳足,90%的股東未繳足。
公司經營不善導致債務較大的,債權人有權要求不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對公司在不履行出資范圍內不能清償?shù)膫鶆粘袚B帶責任。
債權人也有權要求公司發(fā)起人和未出資的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也就是說,持有10%股份的保薦股東,即使已經出資,也需要對持有90%股份但未出資的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即持有10%股份的保薦股東承擔100%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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