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糾紛案件中,馳名商標認定應遵循個案認定、因需認定的原則。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三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對于被訴商品類別與涉案注冊商標核定使用類別不相同且不相類似,但被訴標識容易誤導公眾,致使權利人利益可能受損的,需要認定涉案注冊商標為馳名商標以進行跨類保護。
案號:(2021)粵民終2279號
案情簡介:
上訴人廣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尚品宅配公司)與上訴人中山市路伯倫衛(wèi)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路伯倫公司)、佛山市順德區(qū)尚品宅配廚衛(wèi)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佛山尚品宅配公司)、佛山市丁普樂電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丁普樂公司)因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不服廣州知識產(chǎn)權法院(2019)粵73民初1130號民事判決,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爭議焦點及法院觀點:
第11768001號“尚品宅配”商標的使用是否侵害涉案第9288036號“尚品宅配”注冊商標權。
廣州尚品宅配公司上訴稱,即使被訴抽油煙機、熱水器、電陶爐商品與涉案第9288036號“尚品宅配”商標核定使用的家具類別相似,被訴過濾水壺、果蔬機等商品與家具也不屬于類似商品,本案有必要認定涉案商標為馳名商標,且該商標在被訴侵權行為發(fā)生時已處于馳名狀態(tài)。
路伯倫公司、佛山尚品宅配公司、丁普樂公司上訴稱,被訴抽油煙機、熱水器、電陶爐商品與涉案商標核定使用的家具不屬于類似商品,且在抽油煙機、熱水器、電陶爐商品上使用被訴標識應視為對第11768001號“尚品宅配”注冊商標的使用,不構成商標侵權。
(一)關于本案是否有必要認定涉案第9288036號商標為馳名商標的問題
在民事糾紛案件中,馳名商標認定應遵循個案認定、因需認定的原則。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三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對于被訴商品類別與涉案注冊商標核定使用類別不相同且不相類似,但被訴標識容易誤導公眾,致使權利人利益可能受損的,需要認定涉案注冊商標為馳名商標以進行跨類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類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產(chǎn)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其存在特定聯(lián)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第十二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依據(jù)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認定商品或者服務是否類似,應當以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一般認識綜合判斷;《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可以作為判斷類似商品或者服務的參考。”
據(jù)此,判斷相關商品是否屬于類似商品,需要從商品的功能、用途、生產(chǎn)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予以綜合考量,《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雖可作為參考,但不能僅根據(jù)表中所列商品類別予以判斷;對于相關類別之間是否存在特定聯(lián)系的認定應以容易造成相關公眾混淆為標準,類似商品之間的關聯(lián)程度要求不宜過于寬松。
本案中,被訴侵權商品包括集成灶、油煙機、凈水機、智能花灑等商品,大致為廚房電器、凈水設備、衛(wèi)浴產(chǎn)品三大類;涉案第9288036號商標的核定使用類別為辦公家具、床、床墊、家具等。
將被訴商品與涉案第9288036號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辦公家具、家具等商品相比,二者存在如下差異:
第一,從功能、用途看,被訴商品在通電后提供加熱、凈化等功能,用于烹飪、凈水、洗浴等,主要為家居生活提供便利;而辦公家具、家具等商品主要為儲物、裝飾、便于人的坐、臥等功能,用于收納物品及提供辦公、家居休息或進餐用具。
第二,從生產(chǎn)部門和銷售渠道看,被訴商品主要為電器,其材質大多為金屬或金屬與塑料的結合,由電器生產(chǎn)廠家生產(chǎn),并在專門的電器門店進行銷售;辦公家具、家具等商品大多為木質,由家具生產(chǎn)廠家生產(chǎn),并在專門的家具門店銷售。
第三,從消費對象看,被訴商品的消費對象主要為對烹飪、凈化水、個人衛(wèi)生有需求的人群;辦公家具、家具等商品的消費對象主要為對儲物、個人工作及居家休整有需求的人群。
因此,被訴商品與辦公家具、家具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產(chǎn)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均存在顯著差異,相關公眾根據(jù)其一般認識不會認為二者之間相同或存在特定聯(lián)系從而造成混淆,二者不屬于相同或類似商品。
在此情形下,不能僅因二者均可用于家居生活或均為日常生活常見之物品而認為其具有關聯(lián)性、系類似商品。
此外,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在作出的《第11768001號“尚品宅配”商標準予注冊的決定》《第24505631號“尚品宅配”商標準予注冊的決定》等多份行政裁決中均認定,相關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抽油煙機、淋浴熱水器、浴室裝置、廚房用電動機器、飲水機等商品與第9288036號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于類似商品,此亦可作為認定本案被訴商品與第9288036號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別是否相類似的參考。
故對于各方當事人上訴所稱被訴侵權商品與涉案第9288036號商標的核定使用類別既不相同也不相類似的主張,二審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中,廣州尚品宅配公司主張被訴標識被使用在與涉案第9288036號商標核定使用類別既不相同也不相類似的商品上,可能導致相關公眾混淆,損害該注冊商標識別商品來源的功能,故本案有認定第9288036號商標為馳名商標的必要。
(二)關于涉案第9288036號商標在被訴侵權行為發(fā)生之前是否達到馳名程度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主張商標馳名的,應當根據(jù)案件具體情況,提供下列證據(jù),證明被訴侵犯商標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發(fā)生時,其商標已屬馳名:
(一)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的市場份額、銷售區(qū)域、利稅等;
(二)該商標的持續(xù)使用時間;
(三)該商標的宣傳或者促銷活動的方式、持續(xù)時間、程度、資金投入和地域范圍;(四)該商標曾被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五)該商標享有的市場聲譽;
(六)證明該商標已屬馳名的其他事實。前款所涉及的商標使用的時間、范圍、方式等,包括其核準注冊前持續(xù)使用的情形。
對于商標使用時間長短、行業(yè)排名、市場調查報告、市場價值評估報告、是否曾被認定為著名商標等證據(jù),人民法院應當結合認定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據(jù),客觀、全面地進行審查。”
從廣州尚品宅配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證據(jù)來看,就涉案第9288036號商標而言,首先,廣州尚品宅配公司成立于2004年4月19日,自成立伊始即使用與商標標識文字相同、字形相近的“尚品宅配”企業(yè)字號至今,第9288036號商標也于2013年7月28日經(jīng)核準注冊。廣州尚品宅配公司自2005年開始在全國范圍內(nèi)開設加盟店,加盟分布區(qū)域遍布全國多個省市,并開始使用涉案商標標識;2010年至2018年,廣州尚品宅配公司在多個城市開設多家名稱包含“尚品宅配”的直營店或分公司,且在店鋪中多處使用涉案商標標識。
其次,2010年至2018年期間,廣州尚品宅配公司多次在各大紙媒及網(wǎng)絡媒體、電視臺、影視劇作品、大型交通樞紐、公交車身、大型博覽會進行廣告宣傳,并自2011年起聘請明星代言,相關宣傳活動中均使用了第9288036號商標。
并且自2006年起至2018年,廣州尚品宅配公司及其“尚品宅配”品牌獲得多項榮譽。上述事實表明,廣州尚品宅配公司在全國范圍內(nèi)持續(xù)宣傳和使用了涉案第9288036號注冊商標,且該公司企業(yè)字號與涉案商標標識長期配合使用,對于二者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均能夠起到積極促進作用,該公司在使用涉案商標標識之前持續(xù)使用其企業(yè)字號、“尚品宅配”品牌產(chǎn)生的影響力亦能在一定程度上延及第9288036號商標。
截至2018年,廣州尚品宅配公司已在全國范圍內(nèi)開設多家加盟店、直營店及分公司,產(chǎn)生了巨額經(jīng)濟利潤,其全國行業(yè)排名位列前茅,“尚品宅配”品牌也獲得了多項市級、省級、國家級榮譽。
本案證據(jù)已充分證明,在本案被訴侵權行為發(fā)生之前,即佛山尚品宅配公司使用“尚品宅配”字號并與路伯倫公司、丁普樂公司合作使用被訴標識、銷售使用被訴標識的商品前,涉案第9288036號商標已經(jīng)廣為相關公眾知曉,達到馳名程度。
廣州尚品宅配公司關于本案應認定第9288036號商標為馳名商標的上訴理由成立,二審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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