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專利法》第64條規(guī)定,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簡要說明可以用于解釋圖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芍?,專利侵權的判定原則主要有3個。
全面覆蓋原則
全面覆蓋原則是專利侵權判定中的一個最基本原則,指如果被控物或者方法侵權成立,那么該產品或者方法應該具備專利權利要求中所描述的每一項特征,缺一不可。全面覆蓋原則是判定專利侵權時最先適用的原則??梢院唵卫斫鉃槿勘匾卣飨嗤?、被上位技術用語概括、技術特征多于專利的必要技術特征。
等同原則
將被控產品或方法的技術構成與專利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相應技術特征進行比較,如果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在研究了專利的說明書和權利要求后,不經過創(chuàng)造性的智力勞動就能夠聯(lián)想到的,諸如采用等同替換、部件移位、分解或合并等替代手段實現(xiàn)專利的發(fā)明目的和積極效果的,并且與專利技術相比,在目的、功能、效果上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則應當認定侵權成立。
如何鑒別是否屬于等同原則,要看被控物是否以大致相同的方式、實現(xiàn)大致相同的功能、達到大致相同的效果。
禁止反悔原則
是指專利權人在專利申請文件中或申請人與專利局之間的來往信函中,已經確認為已有技術或明確表示放棄請求的保護技術內容,在以后的指控第三人侵權時不得反悔。如果專利權人在專利侵權訴訟中反悔,將其已經認為不屬于其權利要求保護的技術內容擴大解釋為屬于其專利保護范圍,受訴法院將不予支持。這也是法理中誠實信用原則的體現(xiàn)。
1、詳細檢索,查詢專利的法律狀態(tài)。我們之前說過,不同階段,專利的法律狀態(tài)是不同的。
2、檢索分析權利要求書中的技術特征,判斷其要解決的問題和產生的效果。
3、分析比較產品或方法之間的技術特征,是否符合以上原則。
東莞市鵬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施揚寧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
案情簡介
原告(被上訴人)施揚寧于2017年9月11日申請了涉案專利,于2018年5月8日獲得授權,該專利至今合法有效。涉案專利權評價報告顯示,權利要求1、10不符合授予專利權條件,權利要求2-9未發(fā)現(xiàn)存在不符合授予專利權條件的缺陷。2021年1月27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第48011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涉案專利權部分無效,在專利權人于2020年8月11日提交的權利要求1-9的基礎上繼續(xù)維持該專利有效。
被告(上訴人)鵬捷公司未經授權售賣涉案專利產品,且無生產廠家信息。將被訴侵權產品技術方案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記載的技術特征進行比對,施揚寧認為二者相同,鵬捷公司確認二者技術特征無區(qū)別,但認為修改后的權利要求1缺乏新穎性和創(chuàng)造性。鵬捷公司主張先用權抗辯,并提交2017年6月21日發(fā)予買家的涉案專利產品郵件,同時以專利號為201520255362.5、名稱為“一種便攜式折疊云臺”實用新型專利文件主張現(xiàn)有技術抗辯,該專利授權公告日為2015年8月5日。原告施揚寧認為該對比文件不構成現(xiàn)有技術。遂請求判令鵬捷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侵害涉案專利權的產品,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20萬元等
法院認定
(一)關于被訴侵權產品的技術方案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是否符合全面覆蓋原則)
施揚寧主張保護修改后的權利要求1。將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記載的技術特征進行比對后發(fā)現(xiàn),被訴侵權產品包含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全部技術特征,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鵬捷公司對此無異議。
(三)關于鵬捷公司的先用權抗辯是否成立的問題。
鵬捷公司主張先用權抗辯,不僅要舉證證明其在涉案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或者已經作好制造的必要準備,還要證明其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xù)制造。就本案的證據(jù)而言,鵬捷公司所提交的郵件發(fā)件人及收件人的主體信息不明,不能確定系其在涉案專利申請日前按郵件記載的產品要求進行打樣生產,且郵件附件未涉及各零部件的安裝位置關系以及產品成品結構,也不能證明郵件中要求打樣的即為被訴侵權產品。因此,鵬捷公司主張先用權抗辯的證據(jù)不足,不能成立。
(三)關于鵬捷公司的現(xiàn)有技術抗辯是否成立的問題。
本案中,鵬捷公司提交專利號為201520255362.5、名稱為“一種便攜式折疊云臺”實用新型專利文件,擬證明被訴侵權產品采用的是現(xiàn)有技術。經查,上述專利授權公告日為2015年8月5日,早于涉案專利申請日,可以作為本案現(xiàn)有技術對比文件。經比對,上述專利文件未公開被訴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的折疊臂包括上臂、下臂、支撐柱以及相應的其他技術特征。鵬捷公司僅以此主張現(xiàn)有技術抗辯,證據(jù)不足,不予支持。
(四)關于鵬捷公司的侵權行為及侵權責任如何認定的問題。
本案中,根據(jù)可信時間戳認證證書和網絡購買頁面的記載,施揚寧在鵬捷公司經營的1688網店中購得被訴侵權產品,該網店頁面亦展示了被訴侵權產品圖片及銷售鏈接,可認定鵬捷公司實施了銷售、許諾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關于制造行為,因被訴侵權產品系從鵬捷公司經營的網店購買,鵬捷公司未對產品來源進行充分舉證,且涉案網店頁面記載其經營模式為生產加工,鵬捷公司在工商部門登記的經營范圍亦包括加工五金制品,研發(fā)、產銷攝影器材及配件等。因此,施揚寧主張鵬捷公司存在制造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于法有據(jù),應予支持。
綜上,鵬捷公司未經許可,制造、銷售、許諾銷售侵害涉案專利權的被訴侵權產品,構成專利侵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關于賠償數(shù)額,施揚寧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以及鵬捷公司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綜合考慮涉案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jié)、鵬捷公司的經營性質、經營規(guī)模、被訴侵權產品的價格、施揚寧為維權支出了取證費、律師費等因素,酌定鵬捷公司賠償施揚寧經濟損失(含維權合理費用)10萬元。
涉及法條
專利法第六十二條
在專利侵權糾紛中,被控侵權人有證據(jù)證明其實施的技術或者設計屬于現(xiàn)有技術或者現(xiàn)有設計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
被訴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的全部技術特征,與一項現(xiàn)有技術方案中的相應技術特征相同或者無實質性差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人實施的技術屬于專利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的現(xiàn)有技術。
專利法第六十五條
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shù)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shù)合理確定。賠償數(shù)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jié)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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