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wǎng)公開杭州娃哈哈集團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其他一審行政判決書。審理法院為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
判決書顯示,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曾認定“LEHAHA”與“Wahaha”商標未構成近似,裁定對“LEHAHA”商標予以維持。娃哈哈公司訴稱,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整體外觀、呼叫、組合形式、含義等方面相近,容易使消費者混淆誤認,應判定為近似。故請求法院撤銷被訴裁定,判令知識產(chǎn)權局重作裁定。
法院認為,兩商標在呼叫讀音和整體外觀上均存在一定區(qū)別,“LEHAHA”用于形容喜笑的樣子,而“Wahaha”具有較強的臆造屬性,無法證明“LEHAHA”商標申請具有搭便車的不正當意圖。
據(jù)此,2022年6月20日,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娃哈哈公司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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