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創(chuàng)新先進技術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奉節(jié)縣國有資產(chǎn)經(jīng)營有限責任公司
申請人于2021年05月24日對第33665800號“渝付寶”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商標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支付寶是國內領先的第三方支付平臺,致力于提供“簡單、安全、快捷”在支付解決方案。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第23020815號“支付寶”商標、第10766420號“支付寶及圖”商標、第13331422號“現(xiàn)付寶”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二、三)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在先已有類似案件對申請人商標進行了保護。申請人第4384851號“支付寶”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已經(jīng)達到馳名程度,爭議商標的注冊構成對申請人馳名商標的摹仿,侵犯了申請人馳名商標權利。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及其商標應當知曉,具有明顯的傍名牌主觀惡意,有違誠實信用原則。爭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易造成消費者誤認,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綜上,申請人請求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光盤):
1、阿里巴巴集團概況及獲得的榮譽;
2、相關關聯(lián)公司證明及變更登記情況;
3、“支付寶”簡介、媒體對“支付寶”、“花唄”、“借唄”、“螞蟻財富”、“相互寶”等品牌報道資料;
4、有關“支付寶”的廣告宣傳、使用資料;
5、“余額寶”所獲榮譽材料;
6、“支付寶”2015至2020年在中國第三方移動支付交易規(guī)模市場份額占比情況;
7、支付寶經(jīng)濟數(shù)據(jù)專項審計報告;
8、“支付寶”行業(yè)地位的證明、所獲榮譽;
9、申請人及“支付寶”開展的公益活動報道;
10、“支付寶”已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有關材料;
11、在先裁決;
12、被申請人工商信息及其商標列表等。
被申請人在商標局規(guī)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8年9月21日提交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35類“會計”等服務上,在初步審定公告期間被提出異議,經(jīng)異議決定準予注冊,核準注冊日期為2020年10月28日,現(xiàn)為被申請人名下有效注冊商標。
2、引證商標一至四均于爭議商標申請日前提交注冊申請,引證商標一至三分別核定使用在第35類“制作電視購物節(jié)目、廣告、商業(yè)信息”等服務上,引證商標四核定使用在第36類“保險”等服務上,現(xiàn)均為申請人名下有效注冊商標。
商標局認為,《商標法》第七條為總則性條款,一般不作為商標評審申請的直接法律依據(jù),且其立法精神已體現(xiàn)在《商標法》具體條款的規(guī)定之中。根據(jù)當事人的理由、事實和請求,本案的焦點問題可歸納為以下幾點:
一、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之規(guī)定。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爭議商標核定使用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核定使用服務在服務的內容、方式、對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屬于同一種或者類似服務。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在同一種或者類似服務上并存注冊與使用,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存在某種關聯(lián),進而對服務來源引起混淆和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二、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鑒于商標局已根據(jù)《商標法》第三十條對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的權利是否存在沖突的問題進行了審理,申請人商標已得到保護,故商標局不再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進行審理。
三、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之規(guī)定。依據(jù)《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之規(guī)定,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chǎn)地產(chǎn)生誤認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該規(guī)定主要適用于所使用的商標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務的功能、作用等,從而掩蓋了商品或服務在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騙消費者,容易使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chǎn)地產(chǎn)生誤認。本案爭議商標不存在上述情形,故爭議商標的注冊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guī)定。
四、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之規(guī)定。依據(jù)《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之規(guī)定,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其中,“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是指商標國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為的準則、規(guī)范以及在一定時期內社會上流行的良好風氣和習慣,“其他不良影響”是指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他構成要素對商標國政治、經(jīng)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chǎn)生消極的、負面的影響。本案爭議商標其本身并無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情形,故爭議商標的注冊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guī)定。
五、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違反《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之規(guī)定。本條規(guī)定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主要是指,系爭商標注冊人在申請注冊商標的時候,以欺騙手段以外的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情形。該條款涉及的是禁止商標注冊的絕對事由,一般是指損害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利益,或者妨礙商標注冊管理秩序的商標注冊行為。本案爭議商標不存在上述情形,故爭議商標的注冊未違反《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商標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商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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