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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瓶形狀近似構成侵犯立體商標權

日期:2022-03-18 17:09:49      點擊:

立體商標系三維標志與文字商標的組合,三維標志包括瓶體造型結構、瓶體上所載圖案的設計融為一體,具有顯著性。該瓶體經過劍南春白酒的大量使用,已不能僅視為容器,而是能與該立體商標的另一文字要素“劍南春”,共同起到區(qū)別商品來源的作用。

案號

(2021)魯15民終2988號

案件概述

劍南春酒與景陽岡酒這兩款白酒的酒瓶存在商標侵權糾紛。

(四川綿竹劍南春酒廠的劍南春白酒,圖源網絡,下同)

(山東景陽岡酒廠的景陽岡白酒)

這兩款酒瓶存在相似之處——頸部細長、瓶體上部分有曲線的圓球狀、瓶底為錐形;其他的地方存在明顯差異——一個是白色透明的酒瓶、一個是深色不透明的瓶身,兩者印在瓶身的商標也是完全不同。

2021年10月11日,法院終審支持劍南春酒瓶上的立體商標專用權,認定山東景陽岡酒廠侵犯了四川綿竹劍南春酒廠的商標專用權,需賠償損失、公開賠禮道歉。

據(jù)劍南春酒廠稱,該酒瓶的設計取材于唐代美女的曲線造型,既寓意了宮廷御酒應有的雍容華貴,又顯得美觀大方。

該設計被稱為“蓮花瓶”,該瓶型推出后,經過其大力的宣傳推廣,“蓮花瓶”與“劍南春”形成了一一對應的關系,人們只要提到“劍南春”白酒,腦海中立刻會浮現(xiàn)出“蓮花瓶”的造型。加上“劍南春”白酒遍及全國的銷售網絡,其白酒銷量名列前茅,“蓮花瓶”當然具備識別商品來源的顯著性,這也是為什么“蓮花瓶”能夠獲準注冊立體商標的原因。

而景陽岡酒廠辯稱:普通公眾還是通過瓶體的標簽紙去區(qū)分商品,而不會通過瓶體造型去區(qū)分商品,而兩者的白酒商標、顏色均不同,兩者在局部細節(jié)上也是有區(qū)別的,浮雕所刻的花紋也不一樣,有著本質的區(qū)別,只是瓶身形狀相似。劍南春酒廠不管怎么美化瓶子設計來源,都無法將裝酒的瓶子這一基本特征變成具有顯著的三維標志。

景陽岡酒廠認為一審法院在判定商標近似與否時,只是機械地對涉案產品與被上訴人的注冊商標進行外形比對,根本沒有依據(jù)判定商標近似與否的核心問題。

法院裁決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劍南春酒廠的立體商標經過其多年使用,已經與其品牌的白酒產生了實質性的聯(lián)系,形成了識別其商品的顯著含義。且《商標法》規(guī)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景陽岡酒廠使用與劍南春酒廠立體商標近似的包裝,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認為其白酒是劍南春酒廠的系列產品或者關聯(lián)產品,足以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景陽岡酒廠侵權行為成立。

二審法院支持一審判決,認為:劍南春公司主張的立體商標系三維標志與文字商標的組合,三維標志包括瓶體造型結構、瓶體上所載圖案的設計融為一體,具有顯著性,且經過劍南春白酒的大量使用,使得該瓶體不僅僅是個容器,而是與該立體商標的另一文字要素“劍南春”共同起到區(qū)別商品來源的作用。法院認為兩款瓶身造型相似的白酒,雖有細微差別,但在瓶體設計、圖案設計、布局等高度近似,在三維標志具有顯著性亦能起到區(qū)別商品來源的情況下,涉案瓶體與被上訴人的立體商標整體視覺效果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與誤認,構成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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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http://yikezuche.cn/2022/hyxw_0318/69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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