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鄭州靚茶餐飲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及其第一分公司與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相關侵害商標權糾紛二審判決書公開。
文書顯示,原告蜜雪冰城公司訴稱,蜜粉兒是其對粉絲的愛稱,靚茶公司在茶、飲料、咖啡等使用“蜜粉兒”商標,構成商標侵權。靚茶公司稱,其早于蜜雪冰城申請“MF蜜粉兒”商標,且顧客不會聯想到蜜雪冰城的“蜜粉兒”商標上。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靚茶公司申請的商標為第43類(核定使用范圍為餐廳、飯店等),并不包括涉案產品(盛裝杯體、吸管、包裝袋等),且不能證明其在先使用的商標具有了一定的影響,故靚茶公司侵犯了蜜雪冰城公司商標專用權,判決賠償4.7萬元。靚茶公司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認為,一審法院判決并無不當,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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