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wǎng)公布北京字節(jié)跳動科技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二審行政判決書。
此前,因與其他商標構成近似商標違反《商標法》,字節(jié)跳動被國家知識產權局駁回“頭條”商標注冊申請。
在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審被駁回后,字節(jié)跳動此次被北京高院二審再次駁回。
判決書顯示,字節(jié)跳動于2019年5月9日申請“頭條”商標(訴爭商標),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該商標與各引證商標“UC頭條”“頭條金融”“IVD頭條”等分別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商的近似商標,違反了我國《商標法》相關規(guī)定,因此駁回訴爭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
由于不服被訴決定,字節(jié)跳動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稱字節(jié)跳動的“今日頭條”商標已被法院認定為構成馳名商標,訴爭商標作為“今日頭條”商標的LOGO設計文字,與“今日頭條”商標長期共同使用,應同樣達到馳名程度。且字節(jié)跳動在第42類服務上取得了“頭條”商標的在先商標專用權,所核準注冊了包括第42類的全部群組,訴爭商標應承繼上述商標的良好商譽,是字節(jié)跳動對上述商標在42類服務上的補充申請。
但一審法院認為,訴爭商標“頭條”與引證商標“UC頭條”等分別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字節(jié)跳動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一審判決后,字節(jié)跳動再次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各引證商標均為有效的在先申請或注冊商標,訴爭商標與各引證商標構成近似商標。且字節(jié)跳動提交的在先商標或者與訴爭商標并不完全相同,或者使用的服務內容不同,不足以證明在先商標所形成的商譽已經(jīng)延及至訴爭商標。最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因商標爭議,字節(jié)跳動曾多次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2020年10月,因“住”商標注冊申請遭拒,字節(jié)跳動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認為,該商標與上海浦贏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此前注冊的“U住”商標構成相似,盡管該訴爭商標已經(jīng)轉讓至字節(jié)跳動名下,但至本案審理終結,引證商標仍為合法有效的在先注冊商標,因此駁回字節(jié)跳動的訴訟請求。
此前,B站也曾申請注冊圖形商標“B站小電視”,但是該圖案與日本的Niconico網(wǎng)站標識十分相似,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宣判,嗶哩嗶哩提供的證據(jù)不能表明其申請的商標具有區(qū)分于引證商標的顯著性,兩者在元素構成、整體外觀、視覺效果等方面相近,在同一領域使用會產生誤認,因此駁回了嗶哩嗶哩的訴訟請求。無獨有偶,華為在注冊“鴻蒙”商標時因與其他商標相似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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