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冊商標行為有哪些
假冒注冊商標行為包括以下幾種行為:
(1)未經(jīng)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2)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進行銷售的;
(3)仿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仿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的。假冒他人注冊商標情節(jié)嚴重的將構成犯罪,要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商標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認定假冒注冊商標的違法犯罪實踐中,如何界定“商標使用”在商標法與刑法范疇內的區(qū)別,司法部門經(jīng)常存有一些認識上的誤區(qū)。對此,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孫*懷指出,對于“商標使用”,必須結合犯罪客體進行理解。假冒注冊商標罪所侵犯的客體是正常的市場經(jīng)濟管理運行秩序和商標權人的商標專用權兩個方面。這與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所侵犯的客體是不一樣的,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主要是針對標識本身,其尚未涉及直接侵犯市場管理。因此,假冒注冊商標犯罪既侵犯了商標所有權,也侵犯了商標的許可使用權,其客觀行為包括自己使用和提供給他人使用兩種情形。但是,要判斷其是否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還需要確定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存在“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故意。
關于假冒注冊商標罪中所要求的“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要件,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第8條的規(guī)定,“相同的商標”包括兩種情形:一是假冒的注冊商標與被假冒的注冊商標在文字、圖形以及文字與圖形的結合上完全相同;二是視覺上基本無差別,足以對公眾產生誤導的商標。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教授張*謙認為,這樣的擴張解釋是符合我國懲治侵犯注冊商標權犯罪的現(xiàn)實需要的。在對假冒注冊商標罪的構成要件進行理解時,必須從普通公眾在正常消費情況下,是否有可能因假冒行為被誤導,從而信以為真,進而誤購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這個層面進行實質判斷。
此外,實踐中還存在定牌加工人受委托生產加工并提供貼附指定商標產品的行為。對于這種在我國境內并未進入市場流通的附加貼牌行為,孫*懷教授談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貼牌加工”出口產品是否構成侵權問題〉的復函》指出,貼牌生產僅供出口的行為并不會導致相關公眾的誤認和混淆,不是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行為,其性質屬于民法典中的加工承攬,受托方的行為是委托方行為的延續(xù)和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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