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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轉讓與著作權許可的區(qū)別

日期:2021-10-22 16:10:39      點擊:

我們都知道在實際生活中,著作權人依法將自己所有的著作權轉讓給受讓人,雙方為此行為協(xié)商約定的確定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xié)議,合同經(jīng)雙方簽字后產(chǎn)生法律效力,對轉讓人、受讓人均具有約定力。以下由知春路網(wǎng)小編為您一一解答關于著作權轉讓與著作權許可的區(qū)別的問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著作權轉讓與著作權許可的區(qū)別

著作權許可使用和著作權轉讓有著明顯的區(qū)別。

首先,著作權的轉讓引起著作權權利主體的變更,受讓人在轉讓完成之后成為新的著作權人,他對作品享有相應的財產(chǎn)所有權,他既可以使用它,也可以處分它,并獲得相應的收益;而著作權的許可使用并沒有這種效力,被許可人因許可使用合同獲得的僅僅是在特定條件下使用作品的權利。因此他通常又被稱為作品使用者,而不能稱為著作權人。他的處分權受到約定條件的嚴格限制。

其次,著作權的轉讓無所謂期限的問題,即它總是指將著作權或者其部分在整個著作權保護期內讓渡給他人。除非有民法上關于民事行為絕對無效或者相對無效的理由,如合同違法、顯失公平或重大誤解等等,否則著作權的一旦轉讓出去便是不可逆轉的;而著作權的許可使用通常都有一定的時間限制。許可使用期屆滿而著作權保護期尚有余的話被許可的權利又回歸著作權人。

二、著作權許可使用的特征

(1)著作權許可使用并不改變著作權的歸屬。通過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被許可人所獲得的僅僅是在一定期間、在約定的范圍內、以一定的方式對作品的使用權,著作權仍然全部屬于著作權人,不會導致任何權利缺陷。

(2)被許可人的權利受制于合同的約定。被許可人不能擅自行使超出約定的權利,同時也只能以約定的方式在約定的地域和期限行使著作權。同時被許可人還不能擅自將自己享有的權利許可他人使用,也不能禁止著作權人將同樣權利以完全相同的方式,在相同的地域和期限內許可他人使用,除非被許可人享有的是專有許可權并附有從屬許可的權利。

(3)被許可人對第三人侵犯自己權益的行為一般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向侵權者提起訴訟,因為被許可人并不是著作權的主體,除非著作權人許可的是專有使用權。

三、著作權許可的類型

1、普通許可,也可稱“一般實施許可”或“非獨占性許可”,是指許可方許可被許可方在規(guī)定范圍內使用作品,同時保留自己在該范圍內使用作品以及許可其他人使用該作品的許可方式。

2、排他許可,是指許可方許可被許可方在規(guī)定范圍內使用作品,同時保留自己在該范圍內繼續(xù)使用該作品的權利,但是不得另行許可其他人使用該作品的許可方式。排他許可的獨占程度比普通許可高,比獨占許可低。

3、獨占許可,是指許可方許可被許可方在約定范圍內使用作品,同時在約定許可期內自己也無權行使相關權利,更不得另行許可其他人使用該作品的許可方式。獨占許可協(xié)議即獨占許可合同,是國際許可合同的一種,即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內,受讓方對受讓的技術享有獨占的使用權,供方和任何第三方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都不得在該地域使用該種技術制造和銷售產(chǎn)品。為此,受讓方需向供方支付相當高的使用費和提成費。

以上便是知春路網(wǎng)小編整理的關于“著作權轉讓與著作權許可的區(qū)別”的相關內容,從上面內容我們可以知道在法律上,著作權的轉讓無所謂期限的問題,即它總是指將著作權或者其部分在整個著作權保護期內讓渡給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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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http://yikezuche.cn/2021/bqdjzx_1022/63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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