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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院發(fā)布《涉電商平臺知識產權案件審理指南》

日期:2020-01-03 16:45:31      點擊:

近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浙江高院)對外發(fā)布了《涉電商平臺知識產權案件審理指南》(下稱《指南》)。該《指南》針對涉電商平臺糾紛中的“通知—移除”規(guī)則、電商平臺的過錯認定、錯誤通知和惡意通知等問題,明確了“利益平衡”“權責一致”“協(xié)同治理”的審判理念,并給出了解決具體問題的意見,以期為知識產權審判提供指引和參考。

浙江高院發(fā)布《涉電商平臺知識產權案件審理指南》

《指南》強調,在審理涉電商平臺知識產權案件時,要堅持“嚴格保護”基本價值導向,妥善處理好知識產權權利人、電商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和社會公共利益之間的關系,實現(xiàn)各方主體之間的利益平衡;既要尊重電商平臺經營者的自治權限,又要明確電商平臺經營者的行為邊界,合理界定其法律責任;加強司法保護與行政執(zhí)法、調解、仲裁之間的有機銜接,鼓勵支持電子商務各方主體共同參與治理。

關于“通知—移除”規(guī)則,《指南》指出,電商平臺經營者可以在法律規(guī)定的框架內,根據自身審查需要、知識產權的權利類型、產業(yè)發(fā)展的實際情況等因素,對通知和反通知的具體要求進行明確和細化,并以合理方式予以公示。對于涉及專利的通知,電商平臺經營者可以要求知識產權權利人提供侵權比對說明;涉及外觀設計和實用新型專利的,還可以要求其提供專利權評價報告(或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關于電商平臺的過錯認定,《指南》指出,電商平臺經營者知道或應當知道平臺內侵權行為而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即使權利人沒有發(fā)送通知,電商平臺經營者也應與直接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科學合理地界定平臺各方的主體責任,既關系到網絡知識產權的有效保護,又關系到互聯(lián)網相關產業(yè)的健康發(fā)展。”浙江高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庭長蔣中東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在涉電商平臺知識產權案件中,對于如何理解“通知—移除”規(guī)則、認定平臺經營者過錯、規(guī)制惡意投訴等問題,還存在很多爭議。電子商務法出臺后,對于該法與侵權責任法相關條款之間的銜接適用關系,也認識不一。為此,浙江高院知識產權審判庭牽頭成立課題組,將“電商平臺知識產權法律責任”作為2019年全省法院重點課題進行立項調研,在進行數據分析、走訪多家電商平臺以及召開全國性課題研討會的基礎上,形成了近4萬字的調研報告。此次發(fā)布的《指南》正是上述調研報告的成果轉化。

蔣中東介紹,隨著電子商務產業(yè)的蓬勃發(fā)展,浙江法院受理的涉電商平臺知識產權案件也呈逐年快速上漲態(tài)勢。2014年至2018年,浙江全省法院共受理涉及阿里巴巴、京東、拼多多等電商平臺的知識產權民事一審案件1.55萬余件,占相關案件總量的16%,年均增幅達88%。(本報記者 孫芳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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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http://yikezuche.cn/2020/hyxw_0103/35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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