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認為校名、校徽被擅自用于樓盤宣傳,北京師范大學將北京新夢想環(huán)球國際體育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涿州長隆房地產有限公司訴至法院,11月12日,東城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目前,此案還在進一步審理中。如果喜歡知春路知識產權的文章,可以關注知春路知識產權國家商標網 ,更多精彩的資訊等著您!
據了解,北京師范大學訴稱,經核準注冊,其系第5891001號注冊商標的商標權利人,經長期廣泛的宣傳和使用,該商標已經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同時北師大系教育部直屬重點大學,享有在先的“北京師范大學”字號權,該字號已與北師大建立了穩(wěn)定的關聯關系,應受到法律保護。
北師大稱,二被告未經其許可,在開發(fā)的“鉑悅山住宅小區(qū)”樓盤宣傳中使用了北師大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张c校名。并且,在之后的實際經營中,二被告宣稱在“鉑悅山住宅小區(qū)”項目上與北京師范大學幼兒園合作共建6000平米的幼兒園,攀附北師大注冊商標及字號的知名度和影響力,以此作為營銷策略增加被告樓盤的附加值。
北師大認為,二被告的行為已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而且足以使相關公眾誤認為被告與原告存在關聯關系,構成不正當競爭。故訴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1000萬元。
北京新夢想公司答辯稱,依據其與第三人北京師范大學教育培訓中心、師匯優(yōu)創(chuàng)教育服務咨詢(北京)有限公司簽訂的合作協(xié)議及補充協(xié)議,新夢想公司有權進行“北京師范大學新標準體系幼兒園”的宣傳,也有權使用相應品牌。并且,新夢想公司與涿州長隆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協(xié)議》,約定涿州長隆公司有權對北京師范大學新標準體系幼兒園進行宣傳,也可使用新夢想公司的品牌和標識。
新夢想公司認為,上述約定并未超出其獲得的授權范圍,不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并稱,本案所涉的幼兒園尚未建設,原告也沒有提供相關證據證明涉案幼兒園投入經營,被告不存在擾亂市場秩序和對公眾的誤導,并未給原告造成任何經濟損失,故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涿州長隆公司辯稱,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新夢想公司基于其與第三人的合作協(xié)議,有權使用“北京師范大學新標準體系幼兒園”品牌,2018年,涿州長隆公司與新夢想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協(xié)議》,其中約定涿州長隆公司有權在其開發(fā)的項目上就新夢想公司開辦幼兒園的事宜進行善意宣傳,并有權使用相關品牌及標志。因此,被告使用涉案商標和字號的行為未侵犯原告享有的商標權,亦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第三人師匯優(yōu)創(chuàng)公司認為,二被告在涉案樓盤宣傳中使用的名稱與三方協(xié)議中約定的品牌名稱不同,而且三方協(xié)議中約定的幼兒園開辦地點亦與涉案幼兒園分屬兩地。第三人培訓中心和師匯優(yōu)創(chuàng)公司均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持異議。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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