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申請人:“國美”與美國的國名近似 ,
違反10條1款2項 ;
被申請人:“國美”與美國的國名不近似 ,
不違反10條1款2項 ;
國知局:與“美國”國名排列順序不同,
具有“國家美麗”等明確含義,
未構(gòu)成10條2款 所指情形...
《商標法》第十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guān)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 、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jīng)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
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 ,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jīng)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xù)有效。
爭議商標:
附裁定:
國家知識產(chǎn)權(quán)局
關(guān)于第17886819號“國美”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9]0000135925號
申請人:楊洪二
委托代理人:北京比恒知識產(chǎn)權(quán)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武玉杰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達聯(lián)信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于2018年09月05日對第17886819號“國美”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
爭議商標與美國的國名構(gòu)成近似,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
依據(jù)《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
爭議商標是申請人第3574427號“國美 GUOMEI商標系列之一。
“國美”創(chuàng)意獨特,與美國國名不構(gòu)成近似,爭議商標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申請人提起本案申請具有惡意。請求維持爭議商標的注冊。
被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光盤):
第3574427號“國美 GUOMEI商標證、申請人廣告宣傳證據(jù)、銷售證據(jù)、獲得的榮譽等。
申請人提交了質(zhì)證意見,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經(jīng)審理查明:
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5年9月14日申請注冊,經(jīng)異議程序予以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3類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該事實有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我局認為 ,
爭議商標“國美”為文字商標,與“美國”國名文字排列順序不同,且“國美”具有“國家美麗”等明確含義,相關(guān)公眾不會將其誤認為“美國”國名,故爭議商標未構(gòu)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 所指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情形。
申請人主張該條款缺乏事實依據(jù),我局不予支持。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quán)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
戴 艷
安 蕾
徐永壘
2019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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