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媒體報道,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最近駁回了大眾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訴訟,判決駁回申請商標“大眾汽車”在工業(yè)用脂、工業(yè)用油、潤滑劑等商品上的注冊申請,只核準其在“電能”商品上的注冊申請。如果喜歡知春路知識產(chǎn)權的文章,可以關注知春路知識產(chǎn)權商標注冊查詢網(wǎng),更多精彩的資訊等著您!
作為世界上最大的汽車生產(chǎn)廠家之一,大眾汽車公司多年前就在中國進行了商標布局。早在1999年大眾汽車就針對“汽車、機車、電動車輛”等以及第七類“非陸地車輛用馬達、機器氣缸”等商品申請注冊“大眾”商標,并于2003年、2004年分別獲得注冊。
但是,當2010年大眾汽車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提出了“大眾汽車”商標的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電能、工業(yè)用油、潤滑劑、燃料、等商品上時,卻遭到了工商部門的駁回。因為此前已經(jīng)有多件工業(yè)蠟、潤滑油、汽油等商品上的“大眾”或包含“大眾”字樣的商標被核準注冊。
為此,大眾汽車公司曾將官司一路打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其中,在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時,大眾汽車公司表示,“大眾”作為大眾汽車公司的字號,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大眾汽車公司雖然不生產(chǎn)潤滑油,但通過定制生產(chǎn)的方式向購買及擁有大眾汽車的消費者提供經(jīng)過檢驗的發(fā)動機潤滑油等產(chǎn)品,這些產(chǎn)品上均標有“一汽大眾”或“上海大眾”等字樣,如果準予被異議商標注冊,相關公眾容易認為標注被異議商標的潤滑油、機油等產(chǎn)品系由大眾汽車公司所提供。
該案中,申請注冊的“大眾汽車”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近似商標。盡管大眾汽車與大眾汽車公司之間存在了對應關系,且具有較高知名度,但在先已經(jīng)依法核準注冊的商標受法律保護,大眾汽車公司在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注冊近似商標不應獲得核準。
最終,北京高院駁回了大眾汽車公司的上訴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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