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文商標由四個或者四個以上字母構成,僅個別字母不同,整體無含義或者含義無明顯區(qū)別,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英文商標中應考慮相關公眾對英文詞匯的熟識程度。就相關公眾而言,有的商品和服務對應的相關公眾英文水平可能高,有的商品和服務對應的相關公眾英文水平可能低,應個案分析、區(qū)別對待。另外,有的中文對應數(shù)個英文,其中可能一兩個英文是我們熟知和常用的,但是有的英文可能是我們不熟悉的。有的英文列入了四級詞匯表,有的英文列入了六級詞匯表,有的甚至沒有列入詞匯表。判斷的時候應該考慮相關英文在相關公眾中的熟知程度,對于相關公眾不熟知的,不宜判斷為近似商標。另外英文與其他外文有別。因為我國目前學校的外文教育以英文為主,所以在我國人們對英文認知程度較高,當英文商標含義與中文商標含義相同時,更容易產生混淆。而其他語言在我國掌握的人很少,一般情況下即使其他語言的商標含義與中文商標含義相同,因相關公眾沒有辨識能力,也不易產生混淆。所以,在判斷的時候英文商標有別于其他外文商標標準歡迎閱讀。
所謂的商標近似,也就是一個商標法之中比較常見的概念,指的是兩個商標的文字的字形、讀音以及含義,又或者是圖形的構圖、著色以及外觀比較近似,又或者是文字和圖形比較接近,那么,認定商標近似的基本原則是什么?下面讓知春路網小編為您介紹一下吧!
(一)一般購買人施以普通注意能夠分辨的原則。
購買人在市場上購買自己所需要的某種牌號的商品時,總是以他對某種商標的記憶或這種商標在他頭腦中留下的印象為依據的,而這種記憶和印象是不精確的,或者說是模糊的,購買人通常記住的僅僅是商標的某些特征。
(二)總體觀察及比較主要部分的原則。
兩商標是否構成相似,應就商標的總體加以觀察,這一原則為多數(shù)國家所采用。
(三)隔離觀察原則
辨別商標是否相似,并非將兩個商標放在一起仔細加以對比,而是隔離觀察。隔離觀察使商標的標記的某一部分表示的意義變強,而使其余部分成為強烈意義的一種附加。
(四)注冊商標知名度原則
一些知名度較高的商標或馳名商標,由于在相關公眾中享有較高的認知度,其指示商品或服務產源的功能更為強烈。這類商標即使增加構成要素,因其中知名度較高的部分有強烈的指示產源的作用,難以改變相關公眾對其產源的認識。
商標近似是商標法上的一個概念,是指:是指兩商標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著色、外觀近似,或者文字和圖形組合后的整體排
近日,上海嗶哩嗶哩電競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其他一審判決予以公開。案號(2020)京73行初第16498號,原審法院為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判決書稱,原告稱訴爭商標為原告所屬電競隊BLG的吉祥物。原告使用系爭商標,并利用其影響力對系爭商標及原告進行宣傳推廣。因此,請求法院撤銷對該圖形商標的駁回決定。
法院查明,本案系爭商標(注冊號38508618)和與洋子創(chuàng)新公司注冊的引證商標一“SIROTAN”(注冊號3353795)、特易創(chuàng)株式會社注冊的引證商標二(注冊號27175915), .均在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面,以及指定使用的復審商品上構成近似商標,原告的訴訟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法院最終裁定駁回原告上海嗶哩嗶哩電競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注冊商標時是有一定的規(guī)定的,因為商標是企業(yè)的無形資產,商標的價值多少,沒有一個非常固定的判定。商標在投資或經營過程中作為資產的價值,即商標資產所含資本量的大小。那么,注冊商標時近似標準?現(xiàn)在就跟著知春路網小編來了解一下吧。
依照現(xiàn)行《商標法》第三十條(2001年《商標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guī)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在當下的商標申請駁回情況中,基本都是因為商標相同或近似而被駁回。因此,“商標相同或近似+商品同一種或類似”就成為商標是否能夠成功注冊的關鍵。但如何看待商標是否近似,不能只根據商標標識構成的要素是否近似為標準,還必須結合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以及相似商標的知名度進行綜合分析。
真正影響商標近似性判定的標準,有更為具體和詳細的條件:
1、以該商標能夠引起公眾的注意力程度為標準;
2、需要對商標的整體進行對比,同時對商標主要部分對比(對比需要在兩個或多個商標隔離的狀態(tài)下分別進行)。
3、需要酌情考慮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4、注冊商標所保護的產品和服務范圍。
個人申請商標注冊需要提供的材料:
1、商標注冊申請人簽名的商標注冊申請書;
現(xiàn)代企業(yè)的發(fā)展,越來越多的企業(yè)注重品牌形象的塑造,而商標就是品牌形象的一部分,是企業(yè)重要的無形資產。想要合法獲得商標的使用權,前提是要成功進行商標注冊。那么商標相似可以注冊嗎?閱讀完以下知春路網小編為您整理的內容,一定會對您有所幫助的。
商標近似有嚴格的審查制度,一般字形相近的都不會成功,或者說在注冊成功的商標名字前面加形容詞也是屬于近似商標,也是不會成功的。
近似商標是指兩商標相比較,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文字與圖形的整體結構相似,易使消費者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就文字商標而言,一般需要結合音、形、義三個方面來考察。圖形商標則主要以外觀為準。一般說來,商標的音、形、義有一項近似即可判定兩商標近似,但還需結合使用,以市場實際賦予三者的權重具體分析。
1、近似商標是與注冊商標相比較而存在,沒有注冊商標,也就沒有商標侵權行為認定中所針對的近似商標。
2、近似商標是與注冊商標不完全相同的商標。如果完全相同,也就構成了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而不再屬于近似商標。
3、近似商標是與注冊商標在形狀、讀音或者含義相同或者相近的商標。如果既不相同也不相近,那就是兩個完全不同的商標,也不再存在近似商標問題了。
4、判斷近似商標時所稱的近似已達到了易造成混淆的程度,
商標名稱是指商標稱謂。商標審查是否近似很大一部分以審查員的主觀意識為判斷,如果審查員認為同類別商標名稱有重復但不影響消費者誤認,可以區(qū)分是不同廠家不同商標,那么就可以注冊,反之不可以。那么商標名稱相似的話可以辦嗎?閱讀完以下知春路網小編為您整理的內容,一定會對您有所幫助的。
《商標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guī)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商標審查是否近似很大一部分以審查員的主觀意識為判斷,如果審查員認為同類別商標名稱有重復但不影響消費者誤認,可以區(qū)分是不同廠家不同商標,那么就可以注冊,反之不可以??词欠褡宰詈唵畏绞绞且韵M者角度看是否會被識別誤認。
商標近似是指商標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近似,商標圖形的構圖、著色、外觀近似,或者文字和圖形組合的整體排列組合方式和外觀近似,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服務上
不知道大家對小米的印象怎么樣?近些年,小米的人氣直線上升,除了賣手機,小米也一直在發(fā)展各種衍生產品。雷軍在2014年就開始布局小米生態(tài)鏈,打造智能家居,米家(MIJIA)就是專門承載小米供應鏈產品的品牌。
不過關于米家商標,竟讓小米公司連連吃癟。圍繞“米家”商標的糾紛,應算是近兩年對小米產生較大影響的商標侵權案。此案一審小米敗訴,法院判決小米賠償聯(lián)安公司1200萬。后法院二審結案,小米依然敗訴,賠償金額改判為310余萬。
除了“米家”商標,小米的“mijia”商標注冊也頗為坎坷。2018年1月8日,小米公司提出了第28576835號“mijia及圖”商標的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11類的“氣調節(jié)裝置;電暖器”等商品上。
國家知識產權局以訴爭商標與第19557758號商標構成近似,駁回了訴爭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小米公司不服被訴決定,于法定期限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北京知產法院認為,引證商標仍為合法、有效的在先注冊商標,因此構成訴爭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申請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判決駁回小米公司的訴訟請求。
小米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查明,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21年4月27日作出的第1741期《注冊商標宣告無
近日,唯品會(中國)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二審行政判決書公開。判決書顯示,本案訴爭商標為唯品會公司申請的第27381350號“唯品會”商標,引證商標為袁永濱、李慧等人申請的“唯品匯”“維品慧”等商標。裁判結果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此判決為終審判決。
案號(2021)京行終1076號,審理法院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一審中,法院以訴爭商標與各引證商標分別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為由駁回唯品會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
二審中唯品會公司不服原審判決,訴稱“唯品會”系列商標已具有較高知名度;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近似商標標志等。
二審法院認為,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三、四均含有“唯品”二字,二者在文字構成、呼叫、含義等方面相近,分別構成近似商標標志等。唯品會公司的相關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商標近似判斷歷來是商標案件中的重點審查因素,不僅僅是其考慮的要素眾多,同時也會因不同的案件背景產生不同的判斷結果。商標近似判斷可以綜合考慮商標標志的近似程度、商品的類似程度、引證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相關公眾的注意程度以及訴爭商標申請人的主觀意圖等因素,以及前述因素之間的相互影響,以是否容易造成相關公眾混淆為標準。
案情簡介
2012年1月13日,煙臺瑪斯特酒業(yè)有限公司向商標局提交申請,在第33類“果酒(含酒精);雞尾酒;葡萄酒”等商品上申請注冊第10422968號圖文組合商標(見圖1,以下稱爭議商標),并于2013年3月21日獲準注冊。2016年11月29日,聯(lián)合多梅克白酒和葡萄酒有限公司針對該商標向商評委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引證商標為第7766497號純外文文字商標(見圖2)。
商評委認定, 爭議商標由英文“BAILINXANG’S”及圖構成,其英文部分與引證商標的文字部分“BALLANTINE’S”在整體外觀、字母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兩商標并存使用在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
爭議商標權利人不服商評委裁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爭議商標為圖文組合商標,字母“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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